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指引(doc 8页)
8页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2005-5-8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获悉公司被确定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的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股票”)停牌。 公告应当披露说明公司被确定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状况、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拟聘请的保荐机构等内容。 第三条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形成过程中,就方案涉及的技术操作事项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进行沟通。 第四条 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做出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决议后的两个工作
2、日内,应当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刊登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的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二) 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 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四)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 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六) 保荐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保荐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试点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有无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二) 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三)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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