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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29讲_债务人财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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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zengy****8888
  • 文档编号:108217037
  • 上传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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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三单元 债务人财产考点五:破产取回权取回权,是指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一)权利人的一般取回权1.一般取回权的基本规则(通常可取回原物)(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但是,因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2)管理人可拒绝的情形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对管理人的限制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行使取回权的时间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

      2、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注意】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2.权利人的代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权利人有权依法代位取回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1)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可分代偿物”)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2)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以下简称“不可分代偿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提示】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

      3、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3.财产被违法转让(1)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依法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未能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4.相应的责任(1)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仍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有权请求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意】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有

      4、权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债务人董事、高管的责任权利人的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被非法转让,在破产程序中未能获得足额清偿的,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其权利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出卖人的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注意】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一般属于异地动产买卖。(1)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2)只要出卖人对在运输途中的货物采取过下列取回方式之一,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 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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