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29讲_债务人财产(2)
2页1、第三单元 债务人财产考点五:破产取回权取回权,是指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一)权利人的一般取回权1.一般取回权的基本规则(通常可取回原物)(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但是,因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2)管理人可拒绝的情形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对管理人的限制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行使取回权的时间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
2、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注意】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2.权利人的代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权利人有权依法代位取回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1)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可分代偿物”)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2)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以下简称“不可分代偿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提示】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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