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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35讲_债法基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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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九章 债权法律制度第1单元 债法基础考点四:债的保全(3级)(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1.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提示】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经人民法

      2、院审理后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提示】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真题1多选题】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权利中,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2014年)A.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B.贷款给付请求权C.扶养费请求权D.租金给付请求权E.运费给付请求权【答案】BDE【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选项C)、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选项A)等权利。【真题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2012年)A.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方式B.必须通过诉讼方式C.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方式D.可以通过仲裁方式【答案】B【解析】债的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很可能影响到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公

      3、平清偿,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二)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1.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提示】1.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2.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1)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

      4、,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自始无效。(2)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提示】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小结】代位权VS撤销权代位权撤销权1.适用条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2.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3.原告债权人4.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5.诉讼中的第三人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6.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优先权无优先权7.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5、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真题1单选题】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下列关于撤销权属性、行使期间及适用情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6年,经调整)A.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行使B.撤销权属于债的担保C.撤销权应自危害债权的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D.撤销权的适用情形包括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答案】D【解析】(1)选项AC: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选项B: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而非债的担保。【真题2单选题】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则。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3年)A.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B.承租人将租赁物私自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出租人可以行使撤销权C.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D.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或者由第三人负担【答案】A【解析】(1)选项B:承租人

      6、无力偿付租金的情况下,将承租人“自己”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出租人有权撤销;选项B所述为承租人私自转让“出租人”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并不适用合同保全撤销权。(2)选项C: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3)选项D: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考点五:债的担保(3级)担保方式分类内容1.约定担保保证“人保”定金“钱保”抵押“物保”质押2.法定担保留置【注意】留置、定金一般不适用于纳税担保。(一)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1.不得作保证人的情形(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自身保证人。(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7、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6)在对外担保中,没有外汇担保资格的人不能提供对外担保。【注意】税法对纳税保证人担当者的限制类型更多、更严格。如有欠税行为的、纳税信誉等级C级以下的都不可以担任纳税保证人。(2019年新增)2.保证合同内容性质单务、无偿、诺成、要式(书面)、从合同特殊形式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3.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保证方式。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只有在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执行后仍不能获得清偿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8、(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注意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注意2】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保证方式仅限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新增)4.特殊保证(1)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包括: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各自担保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没有约定各自担保份额的共同保证。【提示】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1.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2.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2)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5.保证期间内容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

      9、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1)有约定:按约定(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提示1】(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2)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提示2】(1)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2)税法中,纳税保证期间为法定期间,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2019年新增)6.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提示】1.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2.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7.保证人的抗辩(1)主债务人的抗辩:主合同中主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保证人均可以行使。(2)保证人自身的抗辩:保证期间届满及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完成。(3)一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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