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35讲_债法基础(2)
5页1、第九章 债权法律制度第1单元 债法基础考点四:债的保全(3级)(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1.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提示】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经人民法
2、院审理后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提示】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真题1多选题】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权利中,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2014年)A.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B.贷款给付请求权C.扶养费请求权D.租金给付请求权E.运费给付请求权【答案】BDE【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选项C)、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选项A)等权利。【真题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2012年)A.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方式B.必须通过诉讼方式C.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方式D.可以通过仲裁方式【答案】B【解析】债的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很可能影响到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公
3、平清偿,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二)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1.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提示】1.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2.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1)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
4、,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自始无效。(2)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提示】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小结】代位权VS撤销权代位权撤销权1.适用条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2.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3.原告债权人4.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5.诉讼中的第三人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6.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优先权无优先权7.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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