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市房地产居间合同
7页1、青岛市房地产居间合同 青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间方: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座落与情况) 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座落于市区(县)路弄号室共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权属为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其他情况 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项) 主要委托事项: 1 2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项:(共项) 主要委托事项: 1 2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四条(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 (一)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总价款月租金计)具体数额为币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币元支付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
2、人乙委托的事项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总价款月租金计)具体数额为币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币元支付给居间方 (三)居间方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按照下列约定退还佣金: 1未完成委托人甲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具体数额为币元退还委托人甲 2未完成委托人乙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具体数额为币元退还委托人乙 第五条(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 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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