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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经济法(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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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担 保 法,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 质押 定金与留置,本章主要内容,重点掌握 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 抵押物与质押的范围 抵押质押合同的生效 各担保物权的优先权,一、担保法概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最早的关于债务抵押和担保的规定见于古埃及,借债时,债务人 若无其他财产作为抵押,可将亡父的木乃伊作为抵押或以自身未 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如债务人死前债务未清,充当 抵押的木乃伊不得埋葬。,1、立法宗旨,担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补充性: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履行义务。 C自愿性:由当事人自愿设立。,4、担保的种类: 人的担保:保证 财产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定金,3、特征,2、定义,二、保证,1定义: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2、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特征: A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B保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C保证的信用性,(一)概念及特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负责补充责任的保证。)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三种除外情况: 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不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只 要债务到期,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即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 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人的资格与保证责任范围,案例2:润洲工商银行(债权人) 市粮油公司(被保证人) 市副食品公司(保证人,系法人

      3、分支机构) 市食品贸易公司(法人) 被保证的债务为60万,想一想:什么人可以担任保证人?,案例1:某开发公司与玩具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出租给玩具厂的一玩具生产线,租金为1400万,分月支付租金,租期满后,该生产线归玩具厂所有,为保障债权实现开发公司要求某人民银行为其提供担保。,1、保证人的资格,一般规定: 具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限制规定: (1)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不能做保证人。,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责任范围,(四)保证期间,2005年5月9日,张某在本市一家银行贷款18万元买房,借款期限为6个月,刘某为张某的保证人,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同时,李某亦为张某的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刘某与李某均未约定保证期限。借款到期后,银行

      4、于2006年2月6日向张某、刘某、李某主张权利未果,于200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刘、李共同承担18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庭审过程中,刘某与李某均认为银行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保证期间,自己不应当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本案刘某与李某承担的是怎样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又该怎样计算?责任如何承担?,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时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 作为抵押担保,还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 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 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

      5、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 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五)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主债务消灭; 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想一想:主债务只转让一部分,对未转让的部分保证人要承担责任吗?,保证期间内主合同变更后保证人的责任,a.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事先约定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 b.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该转让部分的保证责任。 c.保证期间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若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d.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其放弃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二、抵 押,3、种类: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权利抵押,1、定义: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而担

      6、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的财产以折价、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处分,并从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抵押人(债务人)、抵押权人(债权人),2、特征: 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 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上,即抵押物 损害、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保险金时,抵押权人就赔偿金或保 险金行使权利) 优先权,3、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范围,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浮动抵押)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184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7、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4、抵押合同的生效,1、必须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2、如果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法律未规定应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当事人若未办理登记手续,该合同生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的公信力),案例: 某甲为一私营企业主,与A银行签订一份20万元借款合同,协议约定 银行借给甲资金,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还本付息,甲以其价值20万元汽 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合同中约定,如甲不能还款,汽车 任由银行处理,贷款9个月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价格卖给丙,打算 与他人合伙贩运货物以偿还贷款,此事银行并未知情,问此抵押合同 效力如何?丙能否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假设办理了登记手续,银行是否 直接取得汽车所有权?,(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甲居住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 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

      8、银行各贷 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 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两家银行行使抵 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问乙、丙 两家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为什么?,案例,5、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人仍对抵押物有占有权和所有权,但处分权受到限制: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致使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同一抵押物为两个的债权抵押担保的清偿顺序: A:抵押合同均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B:均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清偿,生效时间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C:一登记一未登记的,优先清偿登记的抵押的债权。,三、质押,案例: 2007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日签订了一份质押 合同,约定于8日将一头受孕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对方, 甲如期交付,稍后几天,母牛产一小牛,问: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小牛应归谁所

      9、有?,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或将有权处分的权利作为债务履行 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以该动产 或权利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 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1、定义,标的物不同:抵押物可为权利、动产和不动产,质押只能为动产和权利 被占有的方式不同:不移转占有和移转占有 合同生效时间不同:抵押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或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自交付之日起生效或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或转权利凭证之日,2、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案例:2007年1月某私营业主张某向中行申请贷款30万元, 期限3个月,并其评估为60万元的一辆奔驰轿车作为质押, 签订合同后,该银行考虑到难以保管,怕出现损坏招致张 某的赔偿诉讼,故又与张某形成一补充协议,约定由张某 自行保管轿车。后张某又将轿车卖给王某,银行发现后向 法院起诉,要求判定张某的行为无效,并保护其优先受偿 权。,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 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司法解释: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质押的交付方式,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 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 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 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 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质押的法律效力,质押人仍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并在一定的情形下,有权要求返还质物(质押人清偿债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交质物提存:公证机关,或提前清偿债权) 出质人将质物交付质权人,在权利出质时,如允许他人使用须经质权人同意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如造成损害的应赔偿 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质押的法律效力,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 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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