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精神醫學 精神醫學與法律之對話,吳文正 醫師/兼任助理教授 97.03.07,醫學 VS 法學,醫學評價: 精神障礙 精神疾病(疾患) 醫療疏失,法學評價: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 醫療過失,司法精神醫學之定義,Forensic Psychiatry is the branch of medicine that deals with disorders of mind and their relations to legal principles. Forensic: belonging to the courts of law 限於司法機構與精神醫療機構間 Legal Psychiatry:更擴大涉及法律體系,司法精神醫學之定義,狹義:限於探討各種精神疾病之(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行政)強制住院 廣義:所有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法規,以及特殊問題,例如危險性評估、監獄精神病問題等,司法精神醫學之內容與分類 (R. Rosner,1982),民事 刑事 法規 特殊問題 監獄精神醫學 法律之根本問題 典型案例,民事,兒童監護 兒童虐待 兒童忽視 親權能力 遺囑能力,刑事,責任
2、能力 受審能力 服刑能力,法規,隱私權保護 治療權 拒絕治療權 自願住院 強制住院 專業法律責任 倫理學準則,特殊問題,精神病人之危險評估、催眠術、麻醉分析等在法庭上之應用 司法精神科醫師之責任與作用,監獄精神醫學,拘禁病人之治療計畫、治療安排 拘禁狀態之心理學(拘禁反應) 倫理學,法律之根本問題,法律之本質 司法系統之結構 民事、刑事、行政法之實體法與程序法,司法精神醫學之歷史,精神疾病:(古代)神、鬼附身,違反神旨意之懲罰,罪之報應 Cordex Khammurabi:最早規定醫師民、刑事責任、醫學法規 1409年Valencia:第一所精神病醫院 P. Zacchia(17c.):西方司法精神醫學奠基者,僅醫師得判定精神狀態,司法精神醫學之歷史,18世紀末葉:精神醫學才獨立成一門學科 英國:精神錯亂辯護無罪,早自1505年即有案例,James Hadfield(1800)、McNaughton(1843) 法國:精神錯亂法案(1838)-交付託管 1960s : (英國)監獄精神醫學,Medical Malpractice,Tort(s),noncriminal、noncontr
3、act wrong Elements: 4 Dsduty of care, deviation from the standard of care, damage, direct causation Proof :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業務過失,民事:民法 184 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刑法276 業務過失罪、 284 業務過失傷害罪 行政:醫師法 25,醫師法 25之1,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1.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2.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3.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4.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5.前4款及28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醫師法 25之1,1.警告 2.命接受額外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3.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4.廢止職業執照 5.廢止醫師證書 (1.-5.性質不相抵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精神衛生法(96.7.4公布),精神疾病 VS 精神病 病人 VS 嚴重病人 醫師(法醫師) VS
4、專科醫師(專科法醫師) 醫審會 VS 精審會 保護人 VS 監護人(成年監護制) 自願住院 VS 強制鑑定或住院、強制社區治療,精神疾病 VS 精神病,精神疾病 3: 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 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 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精神病 器質性精神病 精神分裂病 情感性精神病 妄想病 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病人 VS 嚴重病人,病人3 : 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嚴重病人3: 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法醫師法(94.12.28公布),第13條: 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人身法醫鑑定。 二、創傷法醫鑑定。 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性侵害法醫鑑定。 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 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 四、牙科法醫鑑定。 五、精神法醫鑑定。 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法醫鑑定業務。,民事,Informed consent(告知後同意) 精神慰撫金 第三人之心理創傷,刑事,刑事責任 MNaghten Rule Irresistible Impulse Durham Rule Model Penal Code,特殊議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自殺防治 成年監護制度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Breach of confidentiality: Tarasoff(1976)-duty to warn Tarasoff(1982)-duty to protect For violent patients! AIDS patients?,精神醫學與法學之整合(2-1),舊刑法第 19 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精神醫學與法學之整合(2-2),新修正刑法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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