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诉讼若干法律问题,欧阳明程,第一部分 公司的一般知识,一、公司是什么 一般定义: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特征: 法人性 营利性 资合性 股东责任有限,为什么会产生公司? 产生于大约15-16世纪。现代公司则产生于18-19世纪。 制度经济学:企业的产生是为了避免交易成本,将不同人之间的外部的市场交易,转换成同一组织内部进行。 公司制的优越性:资本筹集、责任有限、管理科学。,另一种解读: 公司是一个组织 社团,有分工,有组织机构,管理 公司是一个法人 法人地位 公司的财产权 责任独立 公司是一个契约(合同) 发起人协议章程 股东会决议,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企业 与合伙的区别 非法人,人合性,基于合伙协议,出资限制,组织机构,财产不独立,合伙人无限责任 与个人独资企业 非法人,财产归出资人,无限责任,出资限制少,无验资,组织机构,公司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两者的不同: 设立方式 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 出资证明形式 股权转让 注册资本最低额 组织机构 其
2、他:如信息披露义务,第二部分 股东出资的有关问题,一、出资与资本 二、瑕疵出资 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瑕疵出资人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一、出资与资本 出资:发起人或股东将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投资于公司的行为。 资本:通常指注册资本,即股东投资于公司、用来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 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81条: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为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的法律意义: 区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明确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 通过投资验证,保证股东出资到位,保证了公司的运营资本和责任财产,一定程度上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强调公司资本对社会公示效用和对债权人的保护意义。,出资与投资 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信托投资 2005年10月20日,甲与乙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共同投资8500万元成立丙公司。其中,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600万元,乙400万元。10月26日,章程订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占60%,乙占40%。10月27日,该公司成立。2006年1月5日,公司章程修订,改为甲出资350万元,乙出资650
3、万元。同时约定甲转让250万元股权给乙,转让价格为250万元。1月6日,双方达成联合开发补充协议,将投资总额改为6515万元,其中甲应投资4235万元,乙应投资2280万元。后查明,截至05年12月1日,甲总投资2280万元,截至06年3月,乙总投资1215万元。后甲起诉乙要求支付250万元转让价款,乙主张该250万元实际已经转为甲的投资款。,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投资总额是不同概念。投资总额是指设立公司、经营其事业须投入的全部各种资金如基本建设基金、流动资金的总和,其中除注册资本之外,还可包括一定比例的借贷资金。投资总额一般大于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的规定。 另外,实缴出资额与注册资本也不是同一概念。 对投资款的处理思路 争议 向公司的借款 无名合同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发起人协议),二、瑕疵出资 类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虚假出资 几种情形: 解释(三)第8-11条 划拨土地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出资 未评估的非货币资产出资 房屋、土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出资未变更权属的 股权出资,虚假出资认定: 举证原则:兼顾债权人和股东两方面利益 债权人应当提供对瑕疵出资行为
4、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法官自由心证),然后由股东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例:仅有验资报告未附进账单、有关资产产权转移证明,或附进账单,但债权人证明其中部分虚假的。 避免两种倾向 证据规则第5条2款;第75条 解释(三)第21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抽逃出资的表现 解释(三)第12条 情形: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关联交易 案例:,3、以非自有资产出资行为的效力 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 案例: 争议: 处理:维持公司资本充实 解释(三)第7条,4、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 对公司的填补出资责任 解释(三)第13条1款: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提出请求。后者为股东代表之诉。 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公司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形式和范围
5、 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 有限责任,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 解释(三)第13条第2款 法释2007年12号(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项 -注意承担责任的顺序:公司股东会计、审计事务所 发起人的连带责任:股东在设立时瑕疵出资 解释(三)第13条第3款,例外:公司未达到最低注册资本的无限连带责任 93年座谈会纪要;94年法复4号文件;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8号文件(关于党政、部队企业脱钩、移交问题) 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有限公司:3万元 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 股份公司:500万元,案例:(2003)烟民二初字第341号 2001年9月13日,原告方同生与被告永昌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永昌公司欠方同生400万元人民币,在2001年11月30日前分期付清。到期后,港岳永昌公司未偿还,方同生提起诉讼要求港岳永昌公司偿还,同时要求港岳永昌公司的前股东金沂蒙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金沂蒙公司是港岳永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但其投入的房地产虽然由港
6、岳永昌实际占有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2年7月21日,永昌公司、铭山公司与金沂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约定,金沂蒙公司将所持有的3104.35万股转让给铭山公司。,一审法院认为:金沂蒙公司没有将投入到永昌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虽然金沂蒙公司已经将股权转让,但由于金沂蒙公司对港岳永昌公司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当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维护资本确定原则,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充足,维护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债务总担保的法律地位。因此金沂蒙公司对港岳永昌公司的债务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涉及的问题有三: 虚假出资的认定问题(注意解释三的新规定) 瑕疵出资转让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形式,5、瑕疵出资的诉讼时效问题 肯定观点:债权请求权 否定观点;法定义务;资本维持原则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三)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解释(三)第20条,第三部分 股东资格确认,一、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二、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资格之争 三、职工持股会的股东资格 四、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的
7、影响,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案例1: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东亚公司,因资金不足,甲便找到丁,让其出资,承诺给其股东身份。丁按甲的指示将资金120万元汇入该公司会计的私人账户,公司出具收据,收款事由是“股金”。后东亚公司成立,工商登记记载公司注册资本360万元,由甲出资216万元,乙出资72万元,丙出资72万元,分别占60%、20%、20%。公司章程未有丁的签署,公司未置办股东名册。后丁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出资包含在甲的出资之中,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案例2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ABCD,注册资本200万元。后因经营资金不足,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职工甲乙丙丁四人,让其入股,后四人分别向公司交纳了20万元,公司为其出具了收据和股东证明。但公司注册资本并未变更,股工商登记也未变化。后,甲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该公司,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其诉求。判决后,公司又令乙丙丁在公司章程上补签了字,并在股东名册上记上了名字。但股权份额未发生变化。工商登记亦未变更。问:前后两种情形下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否发生变化?,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主要因素: (1)签署公司章程 (2)实际出资 (3)出资证明书 (
8、4)股东名册 (5)工商登记 (6)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实质特征:签署章程,出资,取得出资证明,行使股东权利。 形式特征: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 江苏观点:内部之争(股东之间)看实质特征,外部之争(涉及债权人保护)看形式特征。,基本原则:意思表示一致,签署章程 基本标志:记载于股东名册设权性登记 公司法33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例外:股东名册不规范问题 综合各相关要素判断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 工商登记的作用:宣示性登记、公示对抗作用 第33条“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以上是我们一直以来的做法 对解释(三)第23条第(一)项的理解: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争论:是否改变了我们过去以来一直坚持的标准,而仅仅是以出资作为实质要件? 回看前面的两个案例,是否重新判断?,二、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资格之争 1、含义及产生原因 隐名
9、人出资+与挂名人约定+挂名人记载为股东 隐名“股东” 实际上不是股东。 如: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背后:官员持股。“留名不留人、留人不留名。” 道德风险:进可攻退可守;损害第三人利益。执行股权时实质出资人出面虚假诉讼: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打官司,抢先一步把股权转移,对抗执行。 隐名人自身的风险:挂名人见利忘义,2、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处理原则 省院的处理原则:不予认定。 例外:其他股东认可,且该出资人一直实际履行股东权利的。满足人合性和意思自治 利益归属纠纷:依约定 外部责任纠纷:名义股东担责 注意解释(三)的变化: 第25条1款:隐名持股合同的效力原则有效 第2款:出资人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应支持,第3款: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不能“显名”。可否反对解释?可。对照公司法第72条对外转让股权。但实际出资人直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的,是否也要名义股东同意方可?尤其是在二者存在分争的情况下。此处用词模糊。 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实际出资人的追偿权 4、名义股东对出资不实所承担的责任 名义股东不仅仅是“打酱油”的 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还好 解释(三)第26条、第27条,三、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 1998年国家工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4条:对原国有企业吸收一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职能。 三种形式:社团法人、依托工会运作的非法人团体、企业法人 社团法人向依托工会运作的非法人团体的转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处理原则: 职工与持股会关系:合同关系或信托关系,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和信托法理处理 职工与公司关系: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职工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不能要求成为股东,也不能退股。,四、冒名出资的问题 含义: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出资 处理基本原则:被冒名者不具有股东资格。不负有补足出资之义务,不用对外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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