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进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 第二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出口贸易的程序,第一阶段,出口前的准备工作,制定 出口 商品 经营 方案,建立 客户 关系 和推 销网,调研 国外 市场 状况,组织出口货源,编制出口计划,开展广告宣传,办理商标注册,第一节 进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第二阶段,对外进行洽谈,发盘,还盘,签订合同(假设为CIF)合同,询盘,接受,第 三 阶 段,履 行 合 同,申请 出口 许可 证,租 船 订 舱,发运 货物 办理 报关,持全套 货运单 据连同 信用证 向银行 办理议 付,汇集 有关 的单 证,向买 方发 装船 通知,货物 装船 后取 得提 单,海关 检验 放行,催证 审证 改证,检验 证书,向商 检局 报检,备货/加工/ 包装/刷唛,办理保险,保险单,制作有关单据,进口贸易的程序,第一阶段,进口前的准备工作,用货 部门 填制 进口 订货 卡片,编制 进口 计划 报批,进出 口公 司审 查订 货卡 片,安排 订购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象,制订 具体 进口 商品 经营 方案,第二阶段,对外进行洽谈,询盘,报盘,还盘,接
2、受,签订合同(假设为FOB合同),第 三 阶 段,履 行 合 同,申请 进口 许可 证,货 物 装 船,接 货 报 关,拨 交 结 算,商 检,申请开立 信用证,租船订舱,银行审单付款,买汇、赎单,发催装通知,办理保险,买卖双方的义务,交货,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出口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进口商,受领货物,支付货款,一笔进出口合同 的履行可能涉及到的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船公司,海关,货运代理人,生产厂家,商检,保险公司,外汇管理局,银行,付款,银行,海关,船公司,货运代理人,直接用户,商检,保险公司,外汇管理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第二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以CIF贸易术语合同,信用证方式结算为例 货:备货、报验 证:催证、审证、改证 船:托运、订舱、办理货运手续(投保、报关、装运、发装运通知) 款:制单结汇,一、备货和报验,(一)备货 备货时间 货物本身 货物包装,应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时间及船期相衔接,数量、质量和规格、花色品种与合同规定相符,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运输标志应符合合同规定和运输要求,此外,卖方还应担保货物合法,(二)报验,案例分析,某年3月下旬,中国某市BG公司与
3、加拿大AT公司签订了聚丙稀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和相应的补充条款。合同规定:BG公司出售给AT公司2000吨聚丙稀化工原料,每吨295美元,总值将近60万美元,CIF加拿大西海岸港口,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付款。随后,为了提货时便于辨认,AT公司于4月12日、5月8日和6月9日三次向BG公司发出传真,要求BG公司在原合同规定的装运唛头(即99WMT911139CN/VANCOUVER,CANADA)基础上加上GRAM(克重)、WEIGHT(重量)、WIDTH(幅宽)等标志,并在每卷包装上填写清楚。BG公司对上述事项书面接受。 (转下页),(接上页)但是,当货到目的港后,AT公司发现货物上未按双方事先约定刷制唛头。经查证,该批货物因要货紧急,厂家未来得及刷印装运唛头至货物上。由于同船到达温哥华港口的同类货物多,其中除个别货物有明显标记外,其余数家货主的货均无唛头标记,港口方面只能按每个提货人提单上注明的件数进行分摊。结果,虽然分配给AT公司货物件数与提单相符,但总重量缺了248吨。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就此,双方提交仲裁。仲裁结论是,BG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刷制唛头的违约行为已与货物短量构
4、成了因果关系,所以BG公司应对AT公司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催证、审证、改证,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已经开证?,信用证的条款? 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对单据填制和份数的要求? 注意软条款或特殊条款?,信用证什么情况需要修改? 修改向谁提出? 部分接受是否有效? 修改前的内容是否依然有效?,银行和出口单位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审核信用证,2、出口商审核依据与原则,1、银行审核,合同,UCP600,业务实际或商业习惯,真伪,开证行信用,索汇路线等,(1)对照合同,并非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的表面上的严格一致,而是指在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不低于合同规定或在受益人愿意给予对方利益让步的范围内,信用证的条款均可视为与合同内容的“相一致”,受益人应予以接受。,受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应认真核对该合同,保证其内容与该合同条款“相一致”,例 子,合同规定“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hipment not allowed不允许分批与转运”,来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允许分批与转运”。,1、信用证到期地点:通常在出口国 2、
5、信用证的金额和支付货币应与合同相一致。 3、装运期、有效期和交单期及其相互的关系。 装运期:信用证可以不规定装运期,如未规定装运期,则信用证上的到期日即为最后装运日。 有效期(到期日)未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应为无效信用证。 交单日:若信用证未规定,默认21天。 什么是双到期? 4、转运和分批装运 5、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6、付款期限,改证时应遵循的原则,及时,完整和明确,一次提出,注意点: 1、非改不可的,应坚决要求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酌情处理。 2、一次提出。 3、对修改内容应全部接受,只接受部分,被视为拒绝修改。 4、受益人可决定其接受修改或拒绝修改直至到银行交单,若提交的单据与修改书相符,表示接受修改书;若提交的单据与原证相符,则表示拒绝修改书。 5、直至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告之通知该修改的银行止,原信用证的条款,包括先前已被接受的修改,对受益人依然有效。,案例分析,我国某地外贸A公司与外商B公司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B公司拖延开证,A公司见装运期快到,遂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对方开证。10月9日,收到国外某开
6、证行的简电通知,A公司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B公司通过该开证行开来信用证正本,但正本上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销售合同规定货物装于木箱之中,而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A公司审证时未予注意,交D银行议付时,D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在审单时发现,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案例分析,我国某外贸公司在某年8月通过中国银行某分行收到一份以英国GKM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125万美元,通知行为加拿大AC银行。银行和公司在审核时,审证员分别发现几点可疑之处:(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2)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上注明“本证将由TBS银行来电证实”;(3)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4)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转下页),(接上页)(5)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五天;(6)信用证申请人在英国而收货人却在加拿大。我分行和外贸公司,经过研究,决定调查。我分行业务人员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
7、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有关部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巴西TBS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我分行又设法与TBS银行驻香港代表处联系,请求协助调查,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中方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9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案例分析,某A公司在2008年11月与阿联酋迪拜某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x20 集装箱一次性打火机。不久B公司即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来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9年1月31日,要求
8、提供“Full set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由于装船期太紧,A公司便要求B公司展期,装船期限改为2009年3月31日。B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要求修改了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并经全面审查后未发现问题,A公司在3月30日办理了货物装船,4月13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4月27日接到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如下不符点:提单上缺少“已装船”批注。以上不符点已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的处理意见。”(接下页),A公司的有关人员立即审复查了提单,同时与议付行一起翻阅与研究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的有关规定,证实了开证行的拒付是合理的。A公司立即电洽申请人,提单缺少“已装船”批注是我方业务人员的疏忽所致,货物确实是被如期装船的,而且货物将在5月3日左右如期到达目的港,我方同意他在收到目的港船代的提货通知书后再向开证行付款赎单。B公司回复由于当地市场上一次性打火机的售价大幅下降,只有在我方降价30%后
9、方可向开证行赎单。我方考虑到自己理亏在先,同时通过国内同行与其他客户又了解到,进口国当地市场价格确实已大幅下降,我方处于十分被动地位,只好同意降价30%,了结此案。,分析:此案卖方吸取以下教训: 1应尽早办理装运。A公司虽然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办理了装运,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但距B公司开证时已4个多月了。在此案中,B公司曾多次来电要求我方尽早装运,但我方认为装运期仍未到,没有很合理地安排生产进度,以致在装船期即将临近时才办理装运,货物到港时已距B公司开证时5个多月,又恰逢当地市场价格下降,其实已为客户拒付货款埋下了伏笔。 2、应严格按照信用证与UCP600的要求制作与审核单据。信用证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我方应提供相应的提单,以便做到“单证相符”。,2008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即漏写KUWAIT。(接下页),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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