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区别,二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 no-fault liability)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必要条件,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早产生于1838年普鲁士铁路企业法。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不问对该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该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第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 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考虑侵害人有无过错,侵害人有无过错对于
2、侵权责任的构成不发生影响,并不意味着不考虑受害人过错。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无因果关系则不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及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人即应承担责任,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侵害人是否有过错,也无需推定侵害人具有过错。 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 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 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取决于他的行为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在合同领域只要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最终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论该行为的发生原因如何,行为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即法律已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直接联系。,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肯定了过错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的一般和基本形式,为了防止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发生不必要的重叠,有的通过民事基本法确定了这种无过错责任,有的通过判例加以规定,至于法律规定于何种场合
3、下发生无过错责任取决于法律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明确表态。,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损失。 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 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并无过错,惩罚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标,而只能保留其补偿功能,在合同领域“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只在于合理分配不幸损害,而不在于惩罚不履行合同;因而它只具有补偿作用而无惩罚作用”。,第四、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 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目前没有特别法对除外规定作特别解释,但该规定乃顺理成章,且不悖于国外实践。,第五、适用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 (特殊侵权责任)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中的特殊侵权规定,第一百二十二
4、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在适用
5、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需举出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再由被告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以仅仅证明他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免责。,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这是无过错责任中是最重要的,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发生的损害结果,而不是过错的考虑”,即是有损害就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在这个前提下,只有确定了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才可以说无论有无过错责任或者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标准。 第二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该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是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它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的发生的结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这个因果关系的紧密度也是判断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的依据。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不必有过错。 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
6、偿司法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况,1、行为人如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所谓高度危险作业,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2、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则可以不承担责任,行为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免除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
7、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无过错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场合: (1)金钱债务。一般认为, 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不足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因而,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其是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均应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早已确认了该原则,在合同法的解释上应以此解释为宜。 (2)种类物之债。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种类物不灭原则, 因而认为如果种类物即使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在交付买受人之前造成毁损灭失,也应对其不能给付负担责任。英美法系在这方面也采取了与大陆法系相同的规则。我国合同法虽对此未予以规定,但从法理分析,应认可该规则。,(3)迟延履行后的责任。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认为, 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在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损失,仍应负责。我国合同法也明确了此项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安全保证债务。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
8、外。”这一规定是责任竞合的情况。从合同角度看,承运人应负责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即合同的履行。同时,承运人负有使对方(旅客)避免损害的义务,即应负责旅客的途中安全。这也是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并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严格责任,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严格责任主要是在英美法系中采用的概念,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牛津法律指南,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但它不是有时由制定法设定标准的绝对责任,即使承担严格责任,仍有某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不过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 按照学者的解释,严格责任具体是指当被告造成了对原告的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损害负责,在严格责任中,主要考虑的是被告的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我国,一般认为,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无过错而致害于人,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仅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的
9、特点:,第一、严格责任的成立以违约方不履行行为以及该履行行为与违约责任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 例如:在英国的判例中法官往往主张,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毋需考虑过错,被告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也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抗辩事由。 从举证责任上看,非违约方只要能够证明某一违约结果系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行为所引起,即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何过错,只强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 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当然,我国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还是有严格限制的)是存在一定区别的。,第三、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 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 严格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的免责可能性在于证明有免责事由。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发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严格责任下是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互为因果,有利于是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严格责任的优点:,第一、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即证明被告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既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无过错。这样,实行严格责任大大减轻了非违约方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比较方便裁判。 第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使得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违约行为就有违约责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第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大多采纳严格责任原则。,适用
《民法---无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区别课件------张文庆2》由会员今***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无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区别课件------张文庆2》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