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专题培训
,职业健康管理专题培训,主要内容,1、职业病的定义及特点,职业病防治,2、职业卫生工作基本内容,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5、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赋予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新的职能。 习总书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是一条红线,任何单位都不能触 碰这条红线,安全工作实行 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调指出: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把职工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为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变安全生产被动抓为主动抓,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的高度,增强用人单位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2015年3月21日),(六)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 工参与和社会监督,实行分类监管、综合治理,广义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法定职业病是指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哪些工作?,1.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7号令)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第48号令) 5.用人单位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令)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 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8.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安监总局第76号令) 9.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要以文件的形式确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落实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明确各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目的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注意事项制定培训计划;有培训记录;有具体的培训内容。,方式融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单独进行职业健康教育,申报要求(1)及时申报(2)如实申报(3)不能瞒报、漏报(4)要备案(5)要及时变更,申报方式(1)互联网申报(2)纸质申报,申报流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总局第48号令,用人单位应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 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监测 的结果要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两种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三同时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73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的判定:职业卫生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 (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73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日常检测值: 是否合格: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日常检测值: 是否合格: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日常检测值: 是否合格: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一)上岗前检查,主要目的: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动者。,注意:1、关注体检结果 ;2、体检结果问题要复查后再 使用;3、不适合进本企业的不录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职业禁忌者,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二)在岗职业健康体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害职工在工作中出现与所接触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四)职业卫生(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规定,(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示例,档案编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用 人 单 位: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目 录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职业卫生专家审核、审查、验收意见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9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10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审查登记表,(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示例,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示例,(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