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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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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1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主持或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招标、采购、验收以及大型修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3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 4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5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6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8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9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10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等。 各系、部、处、室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设备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前提下,可按照学院规定权限实施调配。 3配各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各单位设立物资管理制度。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 院内各单位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院利用国家事业经费拨款、基本建设专项投资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建、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3陈列品指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4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5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 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 机电设备 05. 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人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 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2新建的房屋及构建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自行研制的设备,通过验收和试运行半年后,按照研制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或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成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成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5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捐赠协议规定的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8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9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10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1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等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与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基建处、监察审计处、专家组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六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帐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要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 第二十条 院内所属各单位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财产,均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印制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才能到财务处报帐,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院内经营性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接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末(学年末)对所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应逐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稳定来源,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修购基金;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学枝修购基金,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修的经费来源。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 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 4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5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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