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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三证”发放情况总结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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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三证”发放情况总结材料.doc

市国土局“三证”发放情况总结材料一、“三证”发放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1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政办XX11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XX年7月29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局迅速向市委、市政府作出详细汇报,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并与XX年10月12日由常务副市长张夏林主持召开了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动员大会,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繁杂性,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分工,并要求我市要按规定时间保证质量完成任务。会后,各级政府积极行动,按市政府会议部署立即开展工作。1、各县区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县区长为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各县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办公,负责办理日常工作。2、各县区政府对农村“三证”发放工作非常重视,召开专门会议和动员大会,动员大会开到乡镇一级。专题研究部署,确保按时完成任务。3、市局统一部署,要求各县区迅速开展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查找共性问题不断完善农村三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在每个县区都以一个统一标准进行确权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矛盾。4、我市的具体做法:(1)宣传发动先行,为增强各级政府主动支持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的自觉性,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如贵池区就要求各村要开好两个会:一是村两委会,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方法,落实人员。二是村民组长会,做到加大宣传,认识到位,摸清底数,收集信息。各村民组至少张贴一条宣传标语,使之家喻户晓。(2)完善工作制度,为强化责任,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办证程序,严把登记关口,对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如东至县局就出台了东至县国土资源局农村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定。严防引起群体事件。(3)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为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市局要求各县区都要举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培训会议,培训人员由各乡镇国土中心所人员及乡镇建设员组成。如石台县局培训会由张玉红副局长主持并授课,本次培训会系统地培训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及具体操作方法;宗地图的勘测与绘制;与会人员全面学习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会议还讨论了县里拟将出台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4)充分调动村集体组织积极性,如石台县拟将发证经费按宗地拨到村集体组织,由村集体组织相关熟悉情况的人员来进行权调,土地所工作人员负责技术指导,经费由村集体支出。这样就加快了工作进度。(5)细化工作流程,对不同时期建设的农宅和超面积的宅基地使用权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登记发证。具体做法如下:a、关于申请登记人的主体、户籍问题。凡属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村和村民小组的成年村民,为农村宅基地申请登记的合法主体;原属农村村民户籍,经依法批准已建成房屋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已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仍按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b、关于继承和分户获得房屋的土地登记问题。因继承或分家而获得的房屋和涉及的宅基地,已进行初始登记的,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此前未进行初始登记的,办理集体土地初始登记。但该继承的房屋属多个继承人的,应以多个继承人的名义登记为共同所有。c、关于时间界限问题:1982年2月前农村村民已建房屋还未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的,经四邻认可,没有纠纷的,应由村民小组同意,经村委会审核,其房屋所占的土地,予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期间。即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时起至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日止,农民已建房屋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确权后,予以登记。1987年1月至1998年12月底期间。即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农民建房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土地批准手续的,按当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处理后,给予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发证。1999年1月起至XX年12月31日止,未经依法批准的农民建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经依法查处,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XX年元月1日以后,凡未经批准、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在新农村建设规划点外建房的,一律不予登记。d、关于灾害等原因毁损后新建房屋的土地登记问题。因不可抗御的灾害造成全倒房或危房的,其未经批准已建新房的,须在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批准文件依法收回的前提下,由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经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予以登记。e、关于返迁地的登记发证问题。因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包括水淹区移民等需进行安置返迁地,须将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批准文件依法收回后,凭拆迁安置协议等有关用地批准文件予以登记。f、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由于土地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至今*市各乡、镇农民宅基地权属来源情况复杂。有的用地手续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复;有的是乡(镇)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的违法建房虽经原乡(镇)政府处罚后但未补办用地手续,只有罚款收据等情形。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要防止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尤其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在登记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公告程序,接受村民的监督;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产权纠纷、面积不实等实际问题,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时,要采取与户籍相一致的实名制,并注明其共有使用权人,避免出现钻政策空子,弄虚作假用多人名字进行登记,骗取土地证的情况发生。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在处理继承与赠与的关系时,要防止出现以接受赠与为名,实际是私下有偿转让,规避法律而造成“一户多宅”的行为发生,所以务必要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保障登记发证的正确性与准确性,对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到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原村民在农村的旧房,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原房屋所有权人,但享有土地权利并不是无期的,而仅限于房屋的续存期间。因为他们之所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他们对房屋所有权而对土地享有权利。如果房屋灭失,他们对土地的权利也将不复存在。因此,在确权中应区别对待。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民建房用地,可以凭乡(镇)政府的批复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批准文件作为权属来源依据予以登记。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未批先建的农民建房,但已经原乡(镇)人民政府处罚,其罚款收据可作为权属来源依据予以登记。严格土地登记面积标准。经批准,凡是在省规定标准面积范围内的,均以实际使用面积登记;占地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的,以原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面积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登记;使用面积超出省规定标准面积的,以现有实际建筑物的占地面积进行登记。g、关于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建房用地。截止1998年12月31日前即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城镇居民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其土地的登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因房屋转让,受让人是城镇居民或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还需补办征收、出让手续,重新登记为国有土地。乡(镇)、村越权批准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已建房屋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重新办理征收、出让手续,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予以登记。城镇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或其他建设的,一律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经依法查处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加强督促检查。为加快发证工作进度,市局将农村发证工作列入当前主要工作任务,逐项分解、细化量化、责任到人,要求各县区局于每月底上报当月发证工作进度表,同时定期对各县区发证情况进行书面通告,加大督办力度,多措并举,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强力推进。二、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到目前为止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发证628宗、已发611宗,发证率 %(石台100%,青阳100%,贵池 %东至 %,九华山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发证801宗、已发771宗,发证率 %(石台 %,青阳 %,贵池100%,东至100%,九华山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发证326595宗、已发309340宗,发证率 %(石台 %,青阳 %,贵池 %,东至 %,九华山90%)。已完成年初布置的农村集体土地“三证”发放工作目标任务。我市由于从事地籍管理的工作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如宅基地宗地图仍然大部分采取传统的测量方法,撤旧建新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力求在日后的工作中予以完善。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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