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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案例的范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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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案例的范文范文

2019年案例的范文范文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   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   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   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   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   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   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   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   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   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1、什么是教学案例(案例也是论文!)教育教学案例是对包含有解决某些疑难问题,某些原理、方法、策略运用的教育教学情境故事的描述,故事中渗透课程改革的思想和理念,展现在教育教学理论、方法指导下解决问题的方法与策略,和教师教学行为发生的变化,体现教师的教育智慧和实践性经验。   在我看来,教学案例应提取于教学,用之教学,提取于个人,用之于大家。   2、案例结构(1)背景:包括发生了哪些问题或困扰事件,说明故事的发生是否有特别的原因或条件。   (2)主题和案例问题:主题是本案例的核心理念,从最有收获、最有启发的角度确定主题。   案例问题是围绕着主题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能够阐述案例的主题,揭示各种困惑,链接有关理论,启发读者的讨论和反思。   (3)情境与细节描述:环绕主题,对原始材料进行筛选,剪裁情节,有针对性地描写特定的内容,把关键细节写清楚,做到引人入胜。   (4)教学结果:教学措施的即时效果,包括学生的反映和教师的感受等。   (5)诠释与研究:多角度地解读和评析,回归到教学基本面。   (6)问题讨论:设计讨论作业单,供今后案例教学时其他教师讨论,开放而无终结。   3、教学案例与教案、教学设计、教学实录的区别一般来说,与教案、教学设计的区别比较容易理解。   教案和设计都是事先设想的教育教学思路,是对准备实施的教育措施的简要说明;案例则是对已发生的教育过程的反映。   一个写在教之前,一个写在教之后;一个是预期,一个是结果。   案例与教学实录的体例比较相近,它们的区别也体现了案例的特点和价值。   同样是对教育情境的描述,教学实录是有闻必录,而案例是有所选择的。   至于怎样选择,就要看案例撰写的目的和功能了。   4、写好案例的几点建议。   (1)要具备充分的素材案例能不能写的生动,勾起读者学习、研究的兴趣?与案例是否有鲜活的、真实的素材有关。   所以我们教师要想写好案例,必须做好课堂观察,认真、细致的、全面的记下课堂的师生活动情况,然后,根据案例的主题需要,裁减素材。   教师就好比一位裁缝,必须先有好的布料,然后根据衣服设计的风格量体裁衣。   要想掌握充分的素材,一般老师是用笔记课堂实录的方法,其实,这种方法不大科学,毕竟手写的速度比较慢,课堂上的一些突发的、精彩的片断有时很难及时描绘。   如有条件,最好摄像机记下当时的情景,然后再通过录像观察,记下课堂实录。   (2)要具有独到的思考同一件事,可以引发不同的思考。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案例的质量是由思考水平的高低所决定的。   因为,选择复杂情境也好,揭示人物心理也好,把握各种结构要素也好,都是从一定的观察角度出发,在一定的思想观点的引导下进行的。   要从纷繁复杂的教育现象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道出人所欲知而不能言者,这需要一双“慧眼”。   具备这样的功力没有什么秘诀和捷径,只有通过长期的磨炼去领悟和掌握。   案例能够直接地、形象地反映教育教学的具体过程,因而有很强的可读性和操作性,也非常适合于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第一线教师来写作。   要写好案例,首先要有实践的基础和经验的积累,其次要有一定的写作技能,更重要的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地进行实践探索。   一篇好的案例,可以胜过许多泛泛而谈。   说到底,好文章不是“写”出来,而是“做”出来的。   【案情简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   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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