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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第一轮经济法教材精讲讲义考前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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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第一轮经济法教材精讲讲义考前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章总论【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所占分值比重为8%,属于非重点章节,但侧重法学原理的介绍,对后续章节影响较大。2019年本章内容调整不大,考核侧重为“法律行为、仲裁、民事诉讼”三项内容,考生须做到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应对案例型客观题。本章属于纯法理性的内容,虽然是全书最枯燥的一章,但请让我们一起来努力让它变得欢乐起来,其实掌握知识本就是一件快乐的事情!最近三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18年2017年2016年卷二卷一卷二卷一单选3题3分3题3分3题3分2题2分3题3分多选2题4分2题4分1题2分1题2分1题2分判断1题1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简答综合1/6题2分合计6题8分7题9分5题6分4题5分5又1/6题8分【章节框架】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经济法渊源()(11年单选)政权组织形式: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A.宪法B.国际条约C.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例题·判断题】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知识点经济法主体()(10年多选)【注意1】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一监一商”规制主体。【注意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考题·多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本节内容回顾】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知识点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12年单选;13年多选;17年单选、判断;18年单选、多选、判断)(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为事实行为。【考题·单选题】(2017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陈某拾得一个钱包B.李某种植果树C.杨某与某商场签订购买机器的合同D.王某盗窃他人财物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D是事实行为,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考题·多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单方行为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多方行为【注意】多方行为中的决议行为,不要求意思表示全部一致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要式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非要式行为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不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从法律行为不生效(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从法律行为【考题·判断题】(2018年)甲公司以厂房抵押向乙银行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则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种类。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例题·判断题】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三)法律行为的要件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注意】特定法律行为还要求特别成立要件(特定形式)。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年龄+精神状态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且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 【注意1】“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以外”均不包括本数。【注意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选项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不满8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举例:老赵对老侯说等你结婚的时候我送你1万元做彩礼;老侯对老赵说等你驾鹤西游的那一天我一定把欠你的1万元钱还给你。前者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后者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判定标准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1)将来发生;(2)不确定;(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合法事实;(5)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3.成立与生效(或失效)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4.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考题·单选题】(2018年)孙某与赵某约定,赵某若于年内结婚,孙某将把其名下一套房屋借给赵某使用1年。该约定的性质是()。A.附期限的法律行为B.附条件的法律行为C.单方法律行为D.不属于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B:期限必然会到来,条件不一定会成就。赵某年内不一定结婚,所以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选项CD: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本题属于多方法律行为。【考题·判断题】(2017年)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李某是否结婚不一定,属于条件,所以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例题·单选题】乙有汽车一辆,甲乙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如果明天早上8点乙能够开车与甲一起去车管所过户,甲就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汽车。后甲非常后悔,认为乙的汽车不值5万元,于是在当夜晚间偷偷把乙的四个汽车轮胎均扎漏,导致乙的汽车在第二天无法使用,该行为恰被小区监控录像拍下。则下列关于甲乙之间汽车买卖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合同尚未成立B.该合同尚未生效C.该合同已经生效D.该合同已经失效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五)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举例:1.5岁的小花非常喜欢6岁的小菜家的斑点狗,于是与小菜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小花用自己家的房子换小菜的斑点狗。思考1:小花和小菜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思考2: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无效合同。2.25岁的小花误以为26岁的小菜家的斑点狗是来自星星的狗,遂与小菜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小花用自家的房子换小菜的斑点狗。思考1:该合同的签订双方是否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不是。思考2: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可撤销合同。1.区别 可撤销无效效力已经生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当然无效主张者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重大误解:行为人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适用其他:权利受侵害人当事人权利选择权:可撤销,也可继续有效绝对无效权利行使期间一般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重大误解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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