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换一换
首页 金锄头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第一轮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 资源ID:92310949       资源大小:11.69MB        全文页数:522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贝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支付宝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贝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1、金锄头文库是“C2C”交易模式,即卖家上传的文档直接由买家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全部归上传人(卖家)所有,作为网络服务商,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及时联系右侧客服;
2、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jinchutou.com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部份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jinchutou.com水印标识,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3、所有的PPT和DOC文档都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4、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金锄头文库作为内容存储提供商,无法对各卖家所售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5、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
6、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点击右侧栏的客服。
下载须知 | 常见问题汇总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第一轮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第一章  总论 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属于一般性章节,考试题型一般为客观题,适当关注部分考点(如可撤销法律行为、表见代理、仲裁、诉讼时效等)与合同法相结合考核主观题。本章复习难度不大,考生重在对考点的准确理解。重点掌握“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仲裁”以及“民事诉讼”。最近三年的题量分布(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8年2017年2016年单选题3题3分3题3分3题3分多选题2题4分1题2分1题2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简答题综合题1问2分合计7题8分5题6分6题8分二、本章主要结构框架第一单元  经济法概述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及其直属机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条约、协定【考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案】B【解析】(1)行政法规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2)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选项C:属于法律;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考点2】经济法主体()(2010年多选题)1.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2.经济法主体分类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A.政府机关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答案】ABCD第二单元  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概述()(2013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1.基本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提示】建造房屋、拾得遗失物缺乏意思表示要素,不属于民事法律行,属于事实行为。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提示】无论法律效果是否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考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2013年)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B乙捡到一台电脑C丙放弃一项债权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答案】AC【解析】(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选项A:双方法律行为;(3)选项C:单方法律行为;(4)选项BD:属于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考题2·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017年)A陈某拾得一个钱包B李某种植果树C杨某与某商场签订购买机器的合同D王某盗窃他人财物【答案】C【解析】选项ABD:属于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2.法律行为分类(包括但不限于)(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须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合同是常见的双方法律行为,决议是多方法律行为。(2)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要式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划分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16周岁以上(16周岁)不满18周岁(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提示1】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提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提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提示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中,有一些虽然也是强制性规定,但是却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这两种规定的性质是不相同的,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违反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不一定就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单元  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3)该行为的撤销权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4)该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5)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提示】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3.撤销权行使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提示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提示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3)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考题1·多选题】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存有重大误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5月4日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2012年)A.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B.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C.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D.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答案】A【解析】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2012年2月4日)没有法律约束力。【考题2·判断题】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2018年)【答案】【解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考题3·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是(    )。(2018年)A.李某误以为赵某的镀金表为纯金表而花高价购买B.陈某受王某胁迫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C.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D.孙某受蔡某欺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答案】C【解析】(1)选项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2)选项B: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选项C: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4)选项D: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考点4】效力待定的合同()(2014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事项

本文(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第一轮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为本站会员(q82****22)主动上传,金锄头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阅读金锄头文库的“版权提示”【网址:https://www.jinchutou.com/h-59.html】,按提示上传提交保证函及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