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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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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买卖合同

什么是买卖合同篇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同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三、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1、财物的所有权人;2、抵押权人;3、质权人;4、留置权人;5、人民法院;6、行纪人。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单、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大写);三、包装要求;四、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方式);五、标的物质量、数量检验的方法及说明;六、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七、期限;八、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组成、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的确定);九、风险承担的划分;十、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十一、其他条款(指前述各条件未涉及的内容)。篇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定义、特点、种类1.买卖合同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所下的定义是:“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突出,已成为保障社会财产流转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2.买卖合同的特点买卖合同以物产的成功转移为目的,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双务所谓双务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买方来说,他的义务就是支付价款;对于卖方来说,他的义务就是交付出卖物的所有权。(2)自愿公平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觉自愿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欺骗、胁迫。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等价有偿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原则的核心,是价值规律的具体体现。对于合同而言,等价有偿原则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能从合同规定的交易中得到相应的补偿。3.合同种类买卖合同按其性质大致可分为四类。(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包括钢铁、建材、五金交电、机电、机械、汽车、矿产等各种工矿产品的销售、采购活动中所使用的合同。(2)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包括粮油、种子、水果、蔬菜、茶叶、烟草等各种农副业产品的销售、采购合同。(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包括出口、进口各种工矿产品、农副产品时使用的合同。(4)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包括出资购买各种科技发明专利的生产权、经营权时使用的合同。(二)买卖合同的格式1.首部由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构成。标题要写明合同的性质、内容、种类,切不可出现标题和内容不一致的现象。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同时写明双方在合同中的关系,如“买方”、“卖方”等。2.引言用短小的篇幅说明双方签署合同的目的及共同遵守的原则。3.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其他内容。买卖货物不同,条款的内容也会有诸多不同。这部分是合同最重要的部分,一定要认真对待,有时甚至要字斟句酌,以免出现错漏之处。4.尾部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双方单位地址、电话号码、电报挂号、邮政编码、银行开户名称和账号等。5.附件如果有与合同有关的说明性材料或证明性材料,可作为附件处理。附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三)买卖合同的条款及写作方法1.标的条款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标的必须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2.质量条款为了执行的方便,质量要由明确的数据或无歧义的描述来确定。如标的物的物理或化学成分;标的物的长、宽、高等规格;标的物的硬度、强度、耐热性、弹性、传导性等;标的物的款式如色彩、图案等;标的物的感觉要素如味道、音质等。3.数量条款数量根据标的物的度量方式,以个数、重量、面积、长度、体积、容积等数据,标示清楚。不能用一堆、一捆、一批等模糊概念来标示数量。4.价格条款价格条款要写明货款数额及其支付方式,这是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目前,大多数买卖实行当事人自由协商定价,就就是说,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价格。5.履行条款履行条款涉及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可以按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时间界限要定得准确、具体、合理。履行地点是指双方相互交货、付款的具体位置。履行方式是指双方约定的交货、提货、运输的方式和结算的方式。6.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此条款是对双方当事人准确履行合同的约束,也是预防合同欺骗的重要措施。违约责任的确定原则是:有法律规定的,依法行事;无法律规定的,双方协商确定。7.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把可能发生的、影响合同正常改造的情况考虑充分后,在合同中明确写入当发生这些情况时可以免除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篇三:买卖合同解释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XX8号)的解读和评论(20XX年5月27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梁慧星教授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生效,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价值取向、逻辑结构、各项制度设计是成功的,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十多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为保障合同法的正确实施做了很大的贡献。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裁判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实践中,创设了若干新的裁判规则,例如:权利失效,事后抵押无效,合同解除不发生违约责任,合同应按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的合同目的解释,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有权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抵销,不良债权不生息,债务加入。这些判例规则,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丰富和发展了合同法理论,值得学术界和立法机关特别重视。合同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三个司法解释文件,即合同法解释(一)(法释199919号),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XX5号)和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XX8号)。先对前两个解释作一个概述,然后着重分析第三个解释。解释(一)(法释199919号),主要是解决适用合同法新旧法衔接、程序、时效问题,最重要的是对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如何适用的解释。该项解释,抛弃了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先归属于债务人的传统理论,采纳了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取得的新理论,极具创造性。1解释(二)(法释20XX5号),着重于对合同法若干制度的解释,如第7条解释什么是“交易习惯”;第8条解释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无故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第15条解释多重买卖的效力;第19条解释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第20、21条解释债务清偿顺序;第22条关于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责任的解释;第23条关于抵销权的解释;第24条为解除权行使和抵销权行使增设3个月异议期间;第2729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解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为填补合同法的立法漏洞,新创两项解释规则:这就是第3条悬赏广告,和第26条情事变更原则。下面着重评述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XX8号)2。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项解释文件中,不仅对买卖合同的生效、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等重要合同制度,作一般性的解释和释义,而且大胆运用附属于最高审判权的司法解释权,总结合同法实施十多年来的民事裁判实践经验,并参考民法理论研究成果,新创了若干解释规则。例如,第2条买卖预约规则、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第9、10条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规则、第30条违约责任的过失相抵规则、第31条损益相抵规则等。最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创造性,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值得实务界和理论界特别重视。一、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一)什么是预约?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3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4从近现代社会生活实践看,绝大多数情形,当事人都是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本约,实现各自的生活目的,无须订立买卖预约。须先订立预约,再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本约,最终通过履行本约以实现目的,应有其特殊原因:例如买卖合同标的物尚未处于可以立即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的状态,履行本约的某种条件尚未具备,履行本约的时间尚未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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