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II》B考核作业
东 北 大 学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法理学II 试 卷(作业考核 线上) B 卷(共 3 页) 总分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得分一、名词解释题(共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法的作用的一个方面,“法的社会作用”的对称。法是一种制度化的构成物,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法本身的这种规范性的特征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调整形式的特点之一。2准用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此规定即属准用性规则。3客体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4调整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是指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5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1、“法律”作为独立合成词使用,最早出现于(A) A 明末清初 B 清末民初 C 建国以后 D 秦汉以后2、国家创制法的两种主要方式是(C)A 制定新法和沿用旧法 B 制定国内法和参加国际条约C 制定和认可 D 制定和解释 3、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是(B)A 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B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 法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D 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4、从最终决定意义上来说,法的内容是由(B)决定的。 A 政治条件 B 经济条件 C 文化条件 D 道德条件 5、法的主要内容是(C) A 权利 B 义务 C 权利和义务 D 责任 6、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B)A 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 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7、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法可以分为(B)A 根本法和普通法 B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C 一般法和特别法 D 实体法和程序法8、最终决定法的因素是(A)A 物质生活条件 B 政治力量对比 C 国家权力性质 D 阶级力量对比 9、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把法律划分为(A)A 公法和私法 B 普通法和衡平法C 普通法和成文法 D 成文法和衡平法10、认为法代表着正义和理性,并高于实证法的法学流派是(A)A 分析法学派 B 社会法学派 C 自然法学派 D 历史法学派三、多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1.村民姚某育有一子一女,其妻早逝。在姚某生前生活不能自理的5年时间里,女儿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姚某去世之后留有祖传贵重物品若干,女儿想分得其中一部分,但儿子认为,按照当地女儿无继承权的风俗习惯,其妹不能继承。当地大部分村民也指责姚某的女儿无理取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BC)A在农村地区,应该允许风俗习惯优先于法律规定B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C中国法的现代化需要处理好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D中国现行法律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冲突2.孙某早年与妻子吕某离婚,儿子小强随吕某生活。小强15岁时,其祖父去世,孙某让小强参加葬礼。小强与祖父没有感情,加上吕某阻挡,未参加葬礼。从此,孙某就不再支付小强的抚养费用。吕某和小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孙某承担抚养费。在法庭上,孙某提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小强不参加祖父葬礼属不孝之举,天理难容。法院没有采纳孙某的理由,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吕某和小强胜诉。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A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B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C法的适用过程完全排除道德判断D法对人们的行为的评价作用应表现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3.下列有关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表述,哪些不正确?(CD)A不成文法大多为习惯法B判例法尽管以文字表述,但不能视为成文法C不成文法从来就不构成国家的正式法源D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没有不成文法 4.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BD)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5.下列有关法源的说法哪些不正确?(BC)A大陆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B英美法系的法源中没有成文宪法C不同国家的法源之间不能进行移植D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一般先适用正式法源,然后适用非正式法源6.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适用我国(ABCD )A领陆 B邻水 C驻外领馆 D在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飞机7.法律关系属于(ABCD)A物质社会关系B思想社会关系C经由该关系参加者的意思表示而建立的社会关系D权利义务关系8.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ABCD)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9.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的是(AC)A法律规范的规定 B权利主体的存在C法律事实的出现 D合法行为的产生10.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之所以不能称为“法”,原因在于(BD)A它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B它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C它不是用语言或文字表述的D它不是依靠法院、警察、监狱等机关来保证实施的四、简述题(共4小题,每题10分,共40分)1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和局限。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虽然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情况的共性。而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法律原则并不直接告诉行为主体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对行为设定的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故其在适用上,法官可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裁量的空间。(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是具有概括性的、通用的价值准则,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广泛。(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并得到适用。(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强度大,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2 简述法律上的权利所包括的权能3 权能在学理上是指权利的要素,是权利的具体内容,是指权利的作用或实现的方式,是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所体现的目的利益依法所能采取的手段,是体现权利人的意思支配力的方式。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与内部结构体系,权利分为普通权利和基本权利。普通权利是普通法中规定的权利,是权力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反映了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3简述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区别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后果和具体化。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由法律创设的一种责任,比如伤害他人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而法律制裁就是当消极的法律责任产生后,违法人基于法律责任将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如伤害他人的被判刑,有期、无期徒刑等,还可能要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又与法律责任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而且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可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减免或从重、加重制裁,这表明,即便是有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有轻有重。4.简述各国确定法的效力范围的原则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 等级差别。在确定发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1)法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 体系中的地位,有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相同。(2)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 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法律。(3)当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 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后来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即所谓的后法优于 前法、新法优于旧法。(4)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已逾半醒立法的特殊立法时, 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的特殊法优于一般法。(5)当某一国家机关授权夏季国家机关制 定属于自己立法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被授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 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6课程名称: 法理学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