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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之增值税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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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之增值税检查方法

第三章 增值税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从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进销项税额、抵扣凭证、减免税等六个方面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常见涉税问题及其主要检查方法。第一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政策依据(一)一般规定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国税发199459号文)。3.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二)特殊规定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4186号文)。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国税发199459号文)。但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税发1994122号文)。3.从1994年6月1日起,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税发1994186号文)。4.从1998年7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国税发1998104号文)。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主要检查方法审查会计报表、资金流动凭据和现金流量计算、货物购进凭据、销售日记账,通过单位能耗(比如材料消耗、水电消耗、工资消耗)测算,核实纳税人的年实际应税销售额,检查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1)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手续,以出租人或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2)承租承包超市、商场的柜台和经营场地,以超市、商场的名义进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2主要检查方法(1)根据其提供的纳税人名称进行调查质证,审核出租人、发包人与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核实实际经营人,审查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确认其是否存在逃避行纳税义务的行为。(2)检查出租人、发包人财务账簿中“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账户,审核是否有承包费和租金收入,是否将“承租或承包”部分的收入纳入出租人、发包人财务核算,确定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例3-1-1】某公司于2005年1月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主营小五金配件、橡胶制品的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月起,该公司将其店面出包给刘某经营,经营项目仍为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并签订了出(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店面承包给刘某经营,并提供营业执照,刘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债权债务和税收由刘某自己负责,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不纳入该公司统一核算和管理)。刘某既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也未进行申报纳税。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检查时,从“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中发现该公司收取了承包费收入,进而调取发包合同,查出了刘某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违法行为。(三)扣缴义务人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发生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2主要检查方法审阅扣缴义务人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审查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的情况,核实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扣缴义务。第二节 征税范围的检查一、政策依据(一)一般规定1.基本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2.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上述(3)项中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况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8137号文)。3.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4.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122号文)。(二)特殊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和政策依据的特殊规定,见表3-2-1。增值税征税范围及政策依据表(特殊规定)表3-2-1 序号征税范围政策依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国税发1993154号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销售物品的业务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6单独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7缝纫业务8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9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6261号国税发1996202号10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6447号11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8390号12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0514号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财税2002029号14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117号15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财税2005165号16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17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18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8212号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1)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2)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3)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4)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2主要检查方法(1)对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检查。审核委托代销业务的真实性,查阅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代销合同或协议,重点检查是否构成代销业务,核实纳税人是否将直销业务作为委托代销业务进行核算。审查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是否收取货款,收到清单后是否及时结转销售,审查发出代销商品是否超过180天,核实有无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不计销售的问题。检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等账户,核查“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是否异常。(2)对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的检查。审查代销商品账户、销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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