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党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是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的主阵地,是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部门,是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人才培养基地、理论研究基地、方针政策宣传基地作用,为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作出贡献。第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以下工作方针:(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方向;(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政治培训,强化政治共识,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四)坚持联合办学、开放办学,汇聚优质资源,提高办学质量;(五)坚持严以治院、严以治教、严以治学。第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基本任务包括:(一)培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统一战线其他领域代表人士,培训统战干部,培养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人才,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有关专题研讨班;(二)组织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宣传,推进理论创新;(三)组织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四)组织开展中华文化的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五)开展联谊交友。第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目标是:(一)确保统一战线各领域代表人士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了解和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二)确保各级统战干部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掌握统战工作方式方法;继承和发扬统战工作优良传统,善于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院训是:爱国、团结、民主、求实。第二章 设置和领导体制第八条 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学校)(以下简称社会主义学院)。第九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央统战部管理的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主要包括:(一)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二)加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干部;(三)研究解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第十条 地方社会主义学院是本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指导和管理。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主要包括:(一)把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统一战线工作总体安排;(二)配备、考核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三)制定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政策,把教育培训和安排使用结合起来;(四)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地方党委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指导和管理,主要包括:(一)了解检查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二)协助党委做好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社会主义学院干部;(三)制定和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及统战干部参加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的规划和计划;(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帮助改善办学条件。第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由党中央批准设立。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党组由本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组书记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负责人担任。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一般由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副院长中应当配备党外人士,根据需要可以设第一副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社会主义学院的党外院长、党外副院长人选,由党委统战部门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商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第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成立由党委统战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组成的院务咨询委员会,对办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协商。第十四条 上级社会主义学院对下级社会主义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一)对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提出意见建议;(二)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三)会同党委统战部门开展办学质量评估;(四)定期召开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会议和业务会议,研究交流工作。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班次分为主体班次和委托班次。主体班次为纳入本级党委统一战线教育培训规划的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国情研修班;委托班次为党委和政府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相关单位委托举办的班次。第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党外人士进修班。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学员主要包括:(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二)各民主党派中央常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执委;(三)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党外领导干部;(四)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中的党外局级干部、省市两级组织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学员主要包括:(一)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二)各民主党派省级组织常委、委员,工商联省级组织常委、执委;(三)市地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外领导干部。副省级城市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进修班学员。第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党外人士培训班。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主要培训民主党派中央及省级组织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党外代表人士。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主义学院主要培训本地区有发展潜力的担任县处级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党外代表人士。副省级城市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对象。第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基层宗教界人士培训班。第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面向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举办专题研讨班。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根据中央统战部安排举办专题研讨班,主要培训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担任省部级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第二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面向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和归国留学人员,举办国情研修班。第二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统战干部培训班。第二十二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社会主义学院师资培训班。第二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新时代统一战线形势任务发展需要,开设新的班次。第二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类班次的学制。第四章 教学工作第二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当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第二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等。第二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优化以政治共识教育为核心、以文化认同教育为基础、以能力素质培养为重点的教学布局。第二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培训需求调研,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制定分类教学大纲,开发体现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发展新成果的课程和教材。第二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教学方式方法研究,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方法,积极开展实践教学和网络培训。第三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充分利用党委统战部门、统一战线各领域以及社会资源开展教学。第三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教学评估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第三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学科建设,打造统一战线、多党合作、中华文化等特色学科。第三十三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可以依法申请取得相关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具备条件的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可以与国内有关高校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第五章 科研工作第三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发挥科研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深化对统一战线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第三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工作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学术规范。第三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科研管理,建立科研课题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同相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内外学术机构的合作。第三十七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可以建立统一战线智库,开展统一战线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第三十八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办好学报等理论刊物,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中华文化,展示交流理论研究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第三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能够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图书馆(室),建设具有统一战线特色的文献资料信息中心。第六章 中华文化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第四十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地方社会主义学院,经批准可以加挂中华文化学院和地方中华文化学院牌子,开展以爱国主义为宗旨,以中华文化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活动。第四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面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开展国情教育和中华文化研修,增强港澳同胞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争取台湾民心认同,促进海外侨心凝聚;面向民族、宗教界等人士开展中华文化教育培训,进行文化引领,以文化认同增进国家认同、民族认同。第四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深入研究中华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深刻阐释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为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凝聚力、影响力、创造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支持。第四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打造海内外学术交流平台,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讲好中国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