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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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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

中 山 大 学 文 件中大办20102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科学、高效的使用与管理,经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批准,现将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教育 科研 办法 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月27日印发责任校对:郑湘峙 附件: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发展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特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科学、高效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支持我校中青年教师在前沿科学、交叉学科、社会公益等领域开展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研究,对参与国家竞争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和基地以及学校规划优先发展领域进行培育。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实施,力争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培育新兴和交叉学科,形成若干创新型科研团队,建设高层次科研基地,促进高水平成果的产出,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第二章 资助范围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坚持:(1)立足全校未来的科研发展,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统一管理;(2)采用自由申请、院系(学院、医院、直属系)推荐和学校组织相结合的申报形式;(3)坚持支持青年教师、支持重点科研发展方向与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相结合;(4)注重支持项目与资助工作绩效相结合,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学校科研特色的培育;(5)坚持自由选题、重点支持与学校优势学科发展相结合;(6)遵循“自主选题、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立项原则。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一)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1. 青年教师培育项目:资助40岁以下、拥有博士学位、有一定科研素质和科研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开展创新性的研究工作。2. 青年教师重点培育项目:资助45岁以下、拥有博士学位、科研工作较突出且23年内有可能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支持或入选特聘教授的青年教师开展系统的研究工作,资助培育文科新一代的学术带头人。文科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二)重要科研方向(重大课题)科研助手资助计划主要资助承担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负责人配备科研助手、发放研究生的生活补贴和支持研究生的科技创新活动,国家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973计划项目及课题、863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支撑计划项目及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其它部委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以及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和特聘教授。(三)重大项目培育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资助计划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发展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发展方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方向的重大重点项目的培育,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培育以及重要科研基地的培育。第三章 项目组织第五条 学校成立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医学科学处、社会科学处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经费管理。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申报采用自由申请、院系推荐和学校组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立项采取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第八条 各类资助项目的组织形式、资助年限如下: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青年教师培育项目采取自由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组织程序,立项项目连续资助三年;青年教师重点培育项目采取院系推荐和学校组织相结合,通过专家评审和领导小组审批立项,立项项目连续资助两年。重要科研方向(重大课题)科研助手资助计划仅用于资助聘请科研助手、发放研究生生活津贴和支持研究生的科研创新活动,其中用于研究生经费不低于资助经费的40%。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和特聘教授均连续支持三年,其它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在研期间给予支持。重大项目培育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组织采取院系推荐和学校组织相结合方式进行。此类资助计划的资助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立项项目连续资助两年。具有原创性的基础研究项目,申请书鼓励用中英文填报,必要时送国际同行评审。第九条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二)无不端学术行为和行政处罚记录。第十条 不列入资助范围及限项要求:(一)研究低水平重复,立论依据或研究价值明显不足;(二)正在承担学校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三)项目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计划资助或其它资助;(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五)百人计划引进人员获得学校科研配套经费理工医科20万元以上者,文科10万以上者不再列入青年教师培育项目计划资助。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周期一般为23年。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提交下一轮评审。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建议,报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审批后,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 第十四条 对批准新立项的项目,项目申请书作为立项的依据,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十五条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经费预算,按预算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对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对于经费使用缓慢或使用不合理项目将缓拨经费或停拨经费。当年拨款经费年底未使用或未用完,均予以收回。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数据采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按计划开支。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提取管理费。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在每年的12月1日前提交项目年度报告或结题报告。学校将在项目执行的第二年年底组织对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执行进度缓慢的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将缓拨经费或停拨经费。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调整经费预算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视情况终止项目,并退还剩余经费:(一)项目负责人出国逾期不归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故调离学校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第二十二条 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有出国任务的,时间在半年以上(包括半年)者,应事先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对该负责人暂停项目经费的使用,待回国后继续执行;重大项目培育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项目资助计划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有出国任务的,时间在半年以上(包括半年)者,应指定一个项目组主要成员负责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及材料上报等,并事先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否则,按终止研究处理,收回剩余研究经费。第二十三条 确认终止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学校财务部门冻结其账户,并于1个月内对账目和资产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收回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账户继续用于资助新项目。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应当在到期前1个月,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期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逾期不能结题验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3个月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并按程序履行延期手续审批。第六章 成果和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工具书、电脑软件、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注明“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及项目编号。第二十六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中山大学资产管理范围。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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