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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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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不服海关的处罚决定该向谁申请复议不服海关的处罚决定该向谁申请复议被处罚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作出该行为的原海关申请复议,原海关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后,申请人又以原海关无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复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到底该向谁申请复议呢?案例:李某某,中国台湾人,籍贯广西。1992年3月,李某某带领陈某等10名台湾同胞,参加“大展风华”赴大陆旅行团。这11名旅行团成员都是第一次到大陆旅游。出发前,李某某分别以11名成员的名义购买了11张“在外售券,境内取货”的提货券(“本田”摩托车提货券6张,“乐声”彩电提货券5张),准备携带入境转卖。3月15日,李某某等11人乘飞机到香港。在香港机场,李某某将10张提货券分发给陈某等10人,自己留下1张,同时交代陈某等10人要以他们自己的名义申报入关,并许诺事成后给每人小费1000元台币。3月15日晚9时,李某等11人到达境内G市。李某某代陈某等人填写了申报单。当李某某等11人分别以自己名义将11张提货券申报入关时,被G海关查扣。在G海关调查过程中,陈等10均证实:他们这次赴大陆的目的是观光而不是探亲;他们所持的提货券是李某某的,李某某将提货券发给他们并代填了申报单,并吩咐他们在提货券经海关盖章后仍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也予以承认。 1996年6月18日,G海关作出(92)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李某某入境时,将11张提货券分别以自己和陈某等10人名义携带入境,不如实申报,逃避海关监管,骗取海关免税优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3条第2项、第5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将李某某携带的以及李某某企图通过他人携带的11张提货券予以没收。李某某对G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于1992年7月8日向G海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G海关(92)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将没收的11张提货券归还给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理由是:(1)申请人等人带券入境有法律依据;(2)帮朋友带提货券入境赠送大陆亲友,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不是走私行为,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定性错误;(3)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走私的故意。复议机关G海关认为,申请人李某某将提货券交给陈某等人携带入境,以伪报手法逃避海关监管,主观上具有走私故意,客观上具有走私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法应予处罚。G海关对申请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作出维持G海关(92)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李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以G海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对自己行为复议,G海关无管辖权为由,向G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G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G海关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李某某对一审判决仍然不服,向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本案主要涉及行政复议管辖等问题。一、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管辖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由其作出复议决定属于复议管辖问题。所谓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内容。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未进行“地改市”地方的行政公署、盟)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盟)申请复议。(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篇二:20XX对海关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手续20XX对海关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手续如果进口货物及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海关征收滞报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但必须先交纳滞报金。该项规定不适用海关法第五十三条。海关总署于1992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对申请复议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海关受理的三种情况的复议申请:对海关给予行政处罚不服而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对海关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海关对复议申请的管辖权按下列原则予以规定: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或上一级海关管辖。申请人同时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上下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管辖;申请人先后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上下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管辖。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引起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管辖。对海关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管辖,对海关纳税争议复议决定个服再申请复议的,由海关总署管辖。对海关总署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个服申请复议的,由海关总署管辖。复议申请人,应按有关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期限和条件申请复议并按规定递交复议申请书。海关复议机关应对复议申请严格审核,并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予受理,个得拒绝。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可视情况分别作出不受理、暂不受理、视为未申请和告知当事人到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复议等决定。复议机关对夏议申请决定受理,应制作受理决定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受理或视为未申请,均应制作复议申请裁决书并载明理由通知申请人。海关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制度。具体程序是: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付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付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复议人员应认真审阅复议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核实并收集证据,必要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在此基础上,复议机关根据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维持、补正、限期履行职责、撤销、变更、贪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决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按规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申请人如果对海关复议决定不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复议案件的性质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此之外,海关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效力。复议决定一经生效,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认真履行。如果复议申请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海关或复议机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由海关依法强制执行。 上海注册公司:篇三:20XX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海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且支持本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保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四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和准许行政复议和解;(四)办理海关行政赔偿事项;(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六)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的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七)指导、监督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依照规定提出复议意见;(八)对下级海关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九)办理或者组织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统计和备案事项;(十一)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二)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第五条 专职从事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四)从事海关工作2年以上;(五)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海关总署颁发的调查证。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并且鼓励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海关工作人员可以优先成为行政复议人员。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三)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建议;(四)参加培训;(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正确实施。第八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宣传栏、公告栏、海关门户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程序等事项。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和公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及时了解与其行政复议权利、义务相关的信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审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第二章 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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