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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减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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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减免制度

公益捐赠减免制度篇一: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第四条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第五条 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第六条 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第七条 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第八条 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第九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书面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第十条 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第十一条 捐赠预评估是卫生计生单位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建立接受捐赠预评估制度。第十二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卫生计生单位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三)捐赠接受必要性;(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五)捐赠实施可行性;(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九)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卫生计生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单位捐赠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单位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四条 捐赠预评估意见应当经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或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第三章 捐赠协议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公章。第十七条 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合法性承诺;(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四)捐赠财产管理要求;(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八)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受赠单位具体受益人选。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单位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第四章 捐赠接受篇二: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第四条 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 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三)协调学校各类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使用事项;(四)监督检查捐赠协议执行情况;(五)审核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六)发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年报;(七)组织捐赠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八)建立完善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等资料档案;(八)做好学校与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接受社会捐赠第五条 学校欢迎社会捐赠,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财产。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应及时告知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第七条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或委托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赠者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第八条 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第九条 项目联系人,受学校委托且经捐赠者同意,履行以下职责:(一)充分了解捐赠者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及时完善严谨的捐赠者信息储备系统;(二)向捐赠者全面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历史、发展思路、学科特色、优势资源等);(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四)客观、详细、及时地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评价(包括理事、监事、受益人和媒体评价)定期或在捐赠项目结项后向捐赠者汇报;(五)在重大节庆日和捐赠者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准确、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登门拜访等方式表达问候和祝福,做到“真心、真情打动人心”,增进学校与捐赠者的情感交流;(六)完成学校、捐赠者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项目运行管理费,指实施捐赠项目的管理运行费用,属于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从捐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因捐赠资金数额大小不同,有不同的提取数额和比例:(一)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免于提取;(二)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统一提取5000元;(三)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捐赠资金总额的5%提取;(四)超过100万元,只提取5万元。留本资金的项目运行管理费在第一年收益中提取。第十一条 项目运行管理费的主要用途(一)支付给项目联系人、中介人等直接参与项目的外聘或非专职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三)为宣传、推广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五)经学校批准、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将接收社会捐赠相关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于每学期末向学校做一次全面汇报。第十三条 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或附属单位的名义签订捐赠协议。第十四条 教育基金会不得在接受社会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者或帮助筹集社会捐赠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五条 捐赠者捐赠资金,应统一存入“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第十六条 教育基金会账户信息(一)人民币账户名称: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号:267502590027,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二)港币账户名称: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号:265002590030,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第十七条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确认资金到账后,根据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以下称“捐赠收据”)。第十八条 捐赠者捐资建设公益事业工程,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联合学校相关部门推进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捐赠者意愿。第十九条 捐赠者捐赠图书、仪器设备、药品、车辆、花草树木、不动产、文化文物资产等实物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品名、数量、生产厂家、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发票等凭据。第二十条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捐赠实物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验收确认、办理入账手续,可开具捐赠收据。第二十一条 接受境外捐赠,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统计,不开具捐赠收据:(一)校内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或附属单位名义签订捐赠协议的;(二)资金未存入教育基金会指定账户,或由捐赠者直接交付给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的;篇三:捐赠后如何免税捐赠后如何免税20XX-04-1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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