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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事务代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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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事务代表制度

员工安全事务代表制度篇一: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利益。第三条 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支持职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第七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职工档案一份。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变更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聘用合同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定。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合同。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九十日;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动,以及用人单位与接收国家指令性分配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未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职工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职工要求签订或者续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职工签订或者续订劳动聘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职工的经济损失。第十三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第十五条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职工享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职工的档案等相关资料分送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机构。职工依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签订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职工工资,但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企业事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或者不能全部支付工资的,应当在工资支付日五日前与所在单位工会协商一致,或者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延期的最长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聘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周休息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坚持职工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必须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二十条 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二条 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亲属。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申请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申请时效为一年。申请时效从医疗终结之日或者评残之日起算。职工被确诊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第二十六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招收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或者专门就工资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由职工推举代表与单位进行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并应当在职工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一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第二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三章人身权利和民主参与权利保障第二十九条 职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 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殴打、侮辱、体罚职工;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篇二:员工安全行为激励制度员工安全行为激励制度为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全体员工参与安全活动的积极性,经研究制定以下安全行为激励制度,现予以发布:1、员工主动对公司安全管理提出建议,一经采纳,每条奖励100元;2、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采用较少投资更新设备,使安全生产水平及生产效率有较大提高者,奖励1000元;3、员工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公司安全处,视重要程度奖励50-1000元;4、员工在生产中遇突发性事故,果断采取措施避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奖励500-1000元;5、在生产活动中发现同事有违规或其他危险行为,及时告知并帮助改正,奖励50元;6、员工在公司举办的安全生产竞赛、培训中获得前三名,依次奖励100、200、300元;7、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8、员工在省、市各级报刊、媒体发表安全相关文章或报道,每篇奖励100元;9、以上奖励均为现金奖励,并作为员工工资晋级、职务提升的依据。篇三:05协商与沟通制度协商与沟通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高效、多层次的协商与沟通渠道,使最新的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准确、快速地传递到公司,并确保公司内部不同部门和层次之间以及与外部相关方之间及时互通信息,进行协商和处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内、对外就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信息进行沟通、协商和处理的控制。 3术语和定义采用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术语和定义。4职责和权限总经理负责建立适当的协商与沟通机制,确保协商与沟通有效。管理者代表主持并组织实施内部协商与沟通工作。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参与内部协商与沟通工作。综合部a)负责本程序的制定和修订,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b)负责内、外部协商与沟通工作的管理。c)负责公司各种工作会议所需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外部信息的收集、整理、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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