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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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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回避制度

刑诉中回避制度篇一:论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异同20XX届法学3班姓名:代旭学号:20XX1301310070论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异同在本学期上了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两门课后,我发现两门课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原则,程序等方面,譬如: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案件、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等一些基本原则,程序方面,二者都需经过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但是也有很多差异,本篇中我主要针对回避制度的异同进行分析。基本概念方面,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当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参与诉讼的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这些相关人员不参与本案的审理。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回避制度,则是指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本身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具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获得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从基本概念中,引申出来再看回避的方式,民诉的回避方式规定一般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即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遇到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认为自己承办该案件不适宜时,依法向有办案监督权的组织或人员提出放弃承办该案件的请求;二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遇到法律规定的原因时,向法院提出更换承办法官的请求。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方式则是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与民诉中的差别不大,最后的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但是没有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在这种情形下,公安司法机关依照职权作出决定,命令相关人员退出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指令回避实际上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这样,可以看出来,民诉中即使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厉害关系,自身没有申请回避,有关当事人等也没有申请回避的,诉讼还是会继续。这里也可以看出刑法比起民法的严谨性。回避的期间,这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后,当事人即可以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换言之,在法庭审判开始以后,审判长应首先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权,然后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这一权利。只有这样,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公诉人等才能被排除出法庭审判过程。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阶段适用回避的规定,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阶段回避的程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确保回避制度在这两个诉讼阶段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开始后,即应分别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告知回避申请权。由于侦查与审判不同,诉讼各方在侦查阶段难以集中在同一场所进行诉讼活动,因此一般认为侦查阶段的回避应以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为主,同时兼采申请回避。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侦查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如果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自行主动回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如果发现某一检察官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可以指令其回避。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该检察官回避的申请。对于案件已被决定移送法院审判的,当事人在开庭后也可以要求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回避。民诉规定中,适用回避制度的阶段一般是在案件开案件后到作出判决之前,但是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根据立法精神,我们认为,审判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到作出判决前,无论何时只要发现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原因,就应当主动回避,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且民诉中的回避制度也可适用于一审二审中。回避的适用人员。民诉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刑诉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比较来看,就会发现刑诉中的适用人员要多些,这是二者区别比较明显的地方之一。适用回避的情形。二者区别不是很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这里所指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亲密或仇嫌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最亲密的朋友)。同样的,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回避的理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人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再来看回避的程序。民诉中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刑诉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原作出该决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回避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对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作出了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以上就是我对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比较,民诉与刑诉中,回避制度的不同主要是在期间和人员上区别比较大,不管在民诉还是刑诉中,回避制度都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都具有特别的意义:一、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设计回避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保障社会实现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在国家司法审判活动中,回避制度让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它是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制度。二、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或先入为主,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三、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有利于减少腐败。总之,回避制度是为了正确行驶司法权,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地进行审判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也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而设计出中国的回避制度。在当今的中国,崇尚法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民族伟大复兴必经之路。因而,在今天,回避制度在司法领域中,作为一种防止不公平公正的手段方法,就更显得更为重要了。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备当然离不开回避这一基本的程序性制度。因此,可以说当今的回避制度不仅面临着完善与发展的好机遇,而且还必须有极强的实用性,以保障司法活动公平公正,以此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篇二:刑诉回避制度资料需要指出的是,20XX年,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0XX年实施的法官法第17条,20XX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20条也规定,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在我国,在某些情况下,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也被纳入了回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将当事人的近亲属扩展为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也就是说,与当事人有上述关系的,也属于回避的范围。检察机关没有作出类似的司法解释,所以这一点扩充主要适用于审判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也属于回避的范围。也就是说,审判人员及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所在的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时如果这些人已经担任了,那么该审判人员就应当回避。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私自会见)(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牵线搭桥)(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拿人家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吃人家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用人家的) 注意:本条的回避需要提供证据第七、其他应回避的情况。(1)曾经办理该案的回避: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担任过有关案件一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担任过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起诉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本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指派或者聘请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2)离任司法人员及亲属的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也就是说,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审判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自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检察官离任后,只是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官、检察官离任2年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篇三:回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回避制度的涵义及相关法律规定: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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