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行政法行政诉讼制度
中外行政法行政诉讼制度篇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简答题20XX年4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课程代码:00923四、简答题36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P43答:信赖保护原则要求: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37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P201202答: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38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P411413答: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全国20XX年7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课程代码:00923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36.简述行政确认的特征。P180181答: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37.简述行政相对人的义务。P107108答: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2、协助公务的义务;3、维护公益的义务;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38.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P263264答:行政裁决的特征: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全国20XX年4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课程代码:00923四、简答题36简述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P355是指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一原则包括:1、主体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依照有关规定有权进行复议的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必须是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2、复议的依据合法;复议机关的裁决、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参加复议活动均需依法进行。3、程序合法;行政复议就其本身而言是一种程序行为,为确保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7简述告知制度及其内容。P296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告知的内容主要有:1、告知决定;如告知受一或不受理、告知许可或不许可等。2、告知权利;如告知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申诉的权利、查阅材料的权利等。3、告知其他事项;如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诉的期限和有关机关等。38张某拟经营药店,遂向市药监局递交了许可申请。但在法定期间内该药监局既未受理,也未告知理由。遂后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结合本案简要回答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答:1、张某应向受案法院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期限的除外,以及提出许可申请的事实证据。2、被告药监局应向受案法院提交其不受理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全国20XX年7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课程代码:00923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36.简述我国行政救济的类型。P310答:我国行政救济的类型: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信访制度4、行政赔偿5、行政补偿37.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P226227答: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8.简述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五、论述题(10分)39.论述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P254260答: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行政强制公开、公正的原则3、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4、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6、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7、行政强制效率原则8、行政强制协助执行的原则全国20XX年4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课程代码:00923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36.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P233答: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一事不再罚有三层意思: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37.简述行政救济的特征。P307308答: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讼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38.简述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P388389答: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全国20XX年7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课程代码:00923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36.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P132答: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37.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P246答: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在行政强制执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38.简述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全国20XX年4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课程代码:00923四、简答题36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P376-377答: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37简述即时强制的概念及种类。P245253答: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根据强制的标的不同,即时强制分为三种: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2、对住宅、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强制3、对财产的强制38简述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定案根据的证据采用规则。P517答: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定案根据的证据采用规则: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篇二: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提纲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 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英汉大字典:有管理、执行、实施的意义马克思: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古德诺: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罗豪才: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中国学者:行政通常限定为“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2、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属于公行政。 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这里涉及刑事意义的行政与实质意义的行政的区分,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3、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拒颁执照或吊销执照等行为)、医师协会、注会协会等行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政。 案例: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对公立学校开创学生学籍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也属于国家行政;中国北京科技大学田永不服其学校拒颁毕业、学位证书,拒办派遣手续提起行政诉讼,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其胜诉,说明:法院将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