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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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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研究综述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研究综述篇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土地制度是我国古代生产关系的基础与核心。历代统治者都不断调整土地制度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生产力。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其中封建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三个部分。一、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在原始社会前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只有联合起来,集体劳动,才能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求得生存和繁衍的机会。集体劳动必然要求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于是,土地便由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和使用,这便是人类最早的土地制度。其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共同开发管理,共享土地收益。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有制,土地逐渐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共耕地,由村社成员集体耕种,收获用于祭祖、聚餐等公共开支;另一部分是分给各户的“份地”,由各户自己耕作和收获。土地开始由公有向私有过渡。二、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井田制井田制出现于商代(一说夏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井田一般由九块百亩的方田组成。当时,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面积为百亩(约合今三十一点二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因为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故名“井田”。井田名义上归国王(国家)所有,国王把土地分封给各级贵族,受封者(奴隶主)可以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并要交一定的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因此,井田制的实质不是土地国有制,而是一种名为国有,实为奴隶主贵族所有的土地制度。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出现,使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各诸侯国的改革(如齐国“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等)都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到了战国,秦国商鞅变法明确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此后,各国在改革中也先后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土地私有,标志着井田制彻底崩溃,代之而起的是多种形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三、封建社会: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1.国家土地所有制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在建立之初,中央政府都会竭力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财政收入。为了利用好这部分国有土地,统治者曾采取过多种土地经营制度。主要有:王莽时的“王田制”;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但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国家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听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于是,土地占有状况不断变化,基本趋势是: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兼并农民和国家的土地,最终导致“富者连田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同时,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中央政府统治力量严重削弱。2.地主土地所有制这是封建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凭借其对土地的占有和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他们。为了榨取更多地租,地主不断兼并农民乃至国家的土地,致使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3.农民土地所有制在封建社会里,大量存在着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一家一户的分散劳动,“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就是这种小农经济的写照。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农民只承担国家的租赋徭役,不向地主交纳租税,劳动积极性较高。但他们是地主兼并的主要对象,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在演变过程中还有一些非主流的所有制形式。除了原始社会早期,私有制产生之前,几乎每一历史阶段都不是单纯实行某一种土地制度,而是以一种土地制度为主,几种土地制度并行。篇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文献综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文献综述内容摘要:中国的农村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土地制度改革。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显现。这透视出在我国再次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紧迫性。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因此,研究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问题,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土地制度农村 改革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它不仅对土地资源配置及其效率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明确界定和保护农民土地权利上取得巨大进展,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和措施不断强化,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调控能力不断提高,土地的法律框架也逐步完善。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统筹城乡发展上看,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近几年来,理论界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做主要的观点综述:一、关于土地制度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一)土地制度概述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应是我们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研究的主要的理论依据,至于什么是土地制度,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并且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概言之,大致有以下五种代表观点:1、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以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即由国家社会制定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土地利用法制规范与政策1。2、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化体系,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23、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他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34、土地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狭义的土地制度主要指土地所有、使用与政府管理三大制度4。5、土地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土地的所有制度,二是地权制度即土地产权制度5。上述五种观点反映出研究者不同的思维视角,严格地讲,前四种属于广义的土地制度。后一种是狭义的土地制度。按照发展的观点来讲,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人地关系的演进,因此从本质上讲,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并非一成不变。总结以上种种观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可以把农村土地制度的内容概括为以下几大要素: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土地流转与配置制度,四是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等。(二)制度变迁的理论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学者的观点各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制度同其他物品一样,其替代,转换与交易活动也都存在着种种技术的和社会的约束条件。制度变迁可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际制度需求的约束条件是制度的边际替代成本。6一些学者认为:制度变迁还可以理解为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际制度供给的约束条件是制度的边际转换成本。同时,由于经济活动既包括人和物之间的替代和转换活动,又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变迁还可以被理解为制度的交易过程7。经济学界对于制度变迁的分类方法,其中比较著名的是林毅夫提出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8。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它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其有效性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9。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种论调对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学术界存在着很多争议,但归纳起来这些争议基本上代表了以下四种观点:(一)主张土地私有国外一些学者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把土地上的所有权利都给农民,延长承包期,以使农民有提高土地质量的动力和积极性。允许农地权利转让,这样才能使需要土地的人能得到土地,不需要的人能将土地让渡出去。我国农村土地的农民私有制建议早在1985年就己出现,1987一1988年间,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但1989年之后,由于政治原因,人们对此问题采取回避态度,1990年之后,有的学者主张产权与私有化是两码事,关键是在于如何对待的问题。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张振斌、陈东琪、李慧勇、李永民、杨小凯等,他们所构想的土地私有化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10 。1、承认农户占有土地,主张集体放弃徒有虚名的所有权,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则根据国家立法进行管理。2、土地经营实行“两田制”:划一部分耕地归农户直接经营,作为维持温饱的口粮田;另一部分土地在归农民所有的基础上不分到户,争取大地块招标出租的办法,形成适度经营规模,成为国家所需农副产品的基本商品田。3、建立土地信用制度,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持有商品田的地产股票可分红、流动和继承,持股者具有经营决策权和分享收益权。国家建立土地信用制度,管理口粮田的流动和商品田股票的流动。(二)土地国有化论这种模式的具体方案是: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把作为经营权的承包制改变为租赁制,通过公开招标来实行除口粮田以外的土地与生产者相结合,国家取得稳定的地租收入,承租者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租赁契约中规定的土地实际使用权。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实施这一方案,不但可以坚持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且可以加速实现土地商品化和规模经营,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使国家和农民之间建立一种新型的租赁契约关系,产生鲜明的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等价交换关系,并可保证国家对农业的调节。在土地国有化模型下,学术界曾提出“国有个人占有”方式11,“国有私用”方式12,“国有私营”方式13,等多种理论框架。但由于要回答诸如是否可能导致土地实质上被农民占为己有等十分棘手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国有化设计还没有形成成熟的改革方案。(三)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规范产权主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模式的核心思想是:保持现阶段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创新,即进一步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同学者的观点归纳如下:1、农民承包、单嗣继承制下的家庭农场制即在现行农地制度基础上,重新确认本社区资格,打破现行土地零碎化格局,使土地尽量连片,同时实施土地使用权单嗣继承制,采用家庭农场形式经营土地14。2、土地集体所有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定及地位不明确。因此改革的重点是把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上地所有权进行具体划分,即分为乡镇集体所有和村集体所有两个层次,分别交给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15。3、从土地制度变迁历史及对新一轮土地承包实践与法律的偏差,对土地制度作了深入分析,认为完善我国土地承包制的基本方向是推进土地承包物权化进程16、17。4、通过对我国农村改革前后各20年来,第一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和粮食产量的有关效率与速度指标进行差异显著性检验,证实了它的绩效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长期的。因此学者建议发展以契约市场为纽带,以自愿为原则,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民互助合作18。5、通过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效率与公平进行分析认为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初级阶段,是比较适合现时宜的产权制度安排、承包经营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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