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配血管理
7.交叉配血管理制度7.1 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目前普遍认为,输血前血标本要能够代表患者当前的免疫学状态。如果患者最近的红细胞输注发生于24小时之前,现在又要输注红细胞,最好重新采集一份血标本进行交叉配血试验。因为患者接受献血者红细胞的免疫刺激,可迅速产生针对献血者红细胞的抗体,所以为确保患者始终接受配合的血液,新鲜的血标本非常必要。若患者反复输血,则不需要每天采集血标本。但是应该每隔三天对这些患者进行一次抗体筛选及鉴定,随时了解是否有新的不规则抗体产生。7.2 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献血者血标本,复查受血者和献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完成后要对每一袋待发血液贴上配血试验相合性标签。7.3 凡输注全血、红细胞制品、手工分离的浓缩血小板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的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注。输注新鲜冰冻血浆、普通冰冻血浆和冷沉淀应ABO血型同型或相容输注。7.4 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7.5 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必须坚持复核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上班时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将结果先填写在血型、交叉配血登记表(本)上,然后填写血型鉴定报告单和交叉配血报告单。最好在报告单上盖上“已复核”印章,签上全名方可发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