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的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的考核办理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的考核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申请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办理程序:1、申请单位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2、(1)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2)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考核申请列入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3、根据计量标准考核计划,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下达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4、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材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新建);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复印件;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查);7.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8、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格式文本:见附件受理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地址:镇江市中山西路59号联系电话:0511-8983049附件: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量标 证字第 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申 请 单 位: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4说 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和复查。2.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由申请建标单位填写,一式两份。3.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计量标准名称存放地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何时经何部门主持考核 *计量标准类别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计量标准器名 称型 号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单位及检定证书号主要配套设备 开展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开展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技术规范)代号及名称 * 申请复查时填写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名 称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技术资料登记序号名 称是否具备1计量标准器使用说明书2计量标准履历书3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4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5计量器具检定证书6计量标准操作程序7计量标准技术报告8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9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管 理 制 度序号名 称是否建立并执行1实验室岗位责任制2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度3周期检定制度4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5事故报告制度6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环境条件序号项目要 求实际情况结 论1温度2湿度34 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从事本项目年限文化程度核准检定/校准项目检定员证号发证单位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主持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组织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考核意见:评审结论: 合格 不合格 需要现场复查 建议有效期: 计量标准考评员签字: 年 月 日承担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组织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主持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计 量 标 准 名 称 建立计量计量标准单位 计 量 标 准 负 责 人 筹 建 起 止 日 期 说 明 1. 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应填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后由申请单位存档。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由计量标准负责人填写。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用计算机打印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目 录一、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 1 )二、选用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2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3 )四、环境条件-( 3 )五、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4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考核-( 5 )七、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6 )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