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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金融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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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金融经营制度

评析金融经营制度篇一:关于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评析关于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评析摘要:随我国加入WTO 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强, 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凸显出来, 如金融法治力度薄弱、外部氛围欠佳、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不明显等。因此针对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与创新的思路。关键词:金融法律制度 现状 缺陷 措施法律是规范主体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为确认和维持金融生态平衡, 金融法律设有一整套价值准则、行为规范和实施方案, 如金融交易规则、产权规则等, 作为实现和维持金融生态平衡的基本规则, 均在金融法律体系中得到具体规定。应该说,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是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市场得以存在的首要条件。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在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 随着金融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发展, 金融法律体系开始逐步完善起来。经过 30多年的发展, 特别是近 10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银行三法、证券、保险、信托基本法为核心, 以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体, 以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金融法律体系。在金融监管方面, 为推进农村金融业的发展、解决三农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XX年底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 20XX年又先后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等一系列规章。在金融犯罪立法方面, 20XX年至今, 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三个刑法修正案, 增加了妨害信用 卡管理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近 10个金融犯罪罪名。同时还修改了某些金融犯罪的罪名和构成要件,这也是我们不断完善立法机制、强调立法质量的结果。整体而言,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且相对完备, 我国金融法治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 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随着国际和国内金融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 加之金融法律体系本身存有不足以及金融执法、金融创新、农村金融等方面还存在缺陷, 进一步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法制, 已成为我国今后金融法治的核心任务。二、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律制度的立法原则与WTO 原则不协调WTO确立了三大原则及一个透明度, 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及一个透明度。 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没有体现。目前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采用超国民待遇和限制国民待遇并举原则。一方面, 为了吸引外资, 中国政府给予外资金融机构许多优惠待遇, 典型的如税收优惠, 中国金融机构在所得税上普遍适用 33% 的所得税税率, 而外资金融机构普遍适用 15% 的所得税税率; 外资金融机构如用所得利润再投资的, 中国政府还将给予再投资退税 40% 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 中国政府又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给予很多限制, 如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上有限制。WTO 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实行国民待遇来看, 我国目前的做法显然是与 WTO 要求的原则相矛盾的。 市场准入原则与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政策不协调。中国政府在加入 WTO时对金融业开放的承诺是: 加入WTO后5年内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地域限制, 取消所有现行的对外资金融机构所有权、经营权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措施; 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中国政府的这一承诺意味着中国的金融市场将是一个基本上完全开放的市场, 这与中国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政策也是不协调的。第二,乏系统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和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机制就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而言, 在市场退出监管法律机制的构建与运作上还显得尤为单薄, 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实践中,监管往往体现为刚性的“关闭”与“接管”等行政手段。 这一做法与国际上通行的实践还相差甚远。 然而,在我国银行法律的构建方面,却缺乏系统性的市场退出机制, 如没有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及比较可行的破产法律制度、 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机制以及金融稳定法。第三, 金融法治力度薄弱。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的要求。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 而不适用于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 的行为, 对操纵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很难依据刑法加以制裁。第四,金融监管方面的规范作用不明显。这方面规范所起到的作用甚微, 从实践来看, 非法金融活动和潜在的金融风险暴露突出。一方面, 金融系统各类案件频频发生, 特别是大案要案呈上升趋势。 信托投资机构、证券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 资产负债比例失衡, 有些机构长期依靠拆借资金来维持经营。另一方面, 商业银行违规经营现象十分普遍, 信贷资产质量低下, 不良资产所占比例较高并有上升趋势。社会上非法金融活动相当突出, 企事业单位非法吸存放贷, 农村基金会非法从事存贷款业务, 物业租赁变相搞融资租赁, 一些乡镇政府及工商企业甚至个人非法集资, 私人钱庄非法融资, 金融诈骗屡屡发生, 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三、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第一,并调整中外金融机构的法律目前我国存在两套法律分别调整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显然已不适应时势, 因此中国应尽快将两部法律加以并轨。由于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政策多是以法的形式出现的, 为了保证法的稳定性, 目前不宜全部废止这些法, 而是应修改这两部法律, 将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优惠也赋予中资金融机构, 同时将对外金融机构的限制逐步取消。第二,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全球金融危机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已经引发了大批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 将来在中国也可能产生类似案例, 但我们的法律准备并不充分。 要尽快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规范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重整等行为。同时,需要及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的逐步深入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特别是随着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不断加深, 一个确保金融安全体系以抵御金融危机的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有必要。第三,完善金融创新的立法, 重点是要完善市场准入与法人治理立法。一方面, 要解决市场竞争问题, 增强民间资本在金融市场上的作用, 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放开市场准入同时也意味着要加强对市场准入的严格准入监管立法, 完善相应的登记操作细则。另一方面, 要完善的是我国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产权明晰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这就要求改变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国有独资性质, 实施股份制改革。我国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样也应该进行相应的改革。我国除了要加强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完善以外, 还应当填补除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 使其有法可依, 防止因其在真空中运行而导致出现各种弊病。第四,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一是信用制度。信用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企业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 如信用信息的征集方法和程序、对象、时限、公开程度、调查权限、法律责任等内容。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从内容上讲, 应强调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性和权利义务的单向性,明确法律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 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制度; 规定信息披露的频率, 强调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充分性。从信息披露的主体上讲, 金融机构要充分披露自己的信息, 让社会公众对其信用和实力有充分的认识, 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的监管者也应该对自身的政务信息进行披露。三是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和谐发展的背景下, 要重构高效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提高农村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切实促进农民发展权利的实现, 从金融发展权的角度进行制度创新安排。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出发, 对公民, 特别是农民的金融发展权实行倾斜保护。目前农村的金融发展与其他方面的发展不相协调, 急需制定鼓励农村信贷发展方面的法律来支持农村和农业的发展,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完善城乡金融机构的合理布局, 同时需要加紧制定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四是完善金融中介组织和金融自律组织立法。参考文献:1习根, 涂少彬. 发展权的后现代法学解读 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XX2竺蔚:市场经济亟需加强金融法治 J.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19983黎四奇: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10)4李有星 陈月影:我国银行危机处理措施的法律思考J.浙江大学学报,20XX(3)5王文宇: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篇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新模式分析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新模式分析本文在概述当前我国信用制度概况的基础上,通过对联想集团上海公司整个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剖析,分析并总结了经销商/客户信用制度模式在管理过程中的运行,从而为企业更好地规避信用风险提供借鉴。关键词:信用管理 模式 联想公司信用是一种能力,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不用立即付款就可以获取资金、物质和服务的能力,但收益方必须在认可的期限内为其收益付款或是还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风险。企业信用管理就是为了在协助企业实现销售最大化的同时将风险和成本降至最低。但是很多企业并不能真正做好这方面的管理,包括大环境和小环境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国整个的信用管理水平低下。而联想集团在信用管理方面多年的实践,使其旗下公司的信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企业信用管理的新模式,这对于企业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很深的借鉴意义。我国信用制度概况我国目前信用制度的大环境总体上存在着缺失的状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欠缺规范商业信用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目前在我国,商业信用制度在政策法规层面上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尚无针对性法规规范的企业商业行为的信用结算制度。企业交易过程中,只能间接参照公司法与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但由于针对性不强,上述两种法规无法对商业信用制度起到全面的规范作用,主要起指导及参照作用。事实上,“信用制度”一词在目前的国内商业环境中,没有任何法规条例指代,仅指商业交易行为中由交易双方自行制定的结算制度。二是相关管理与执法职能较为薄弱。目前,我国尚无专门对商业信用制度进行监管的官方机构。现有商业活动中的征信行为和信用管理工作,只能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第一是企业自身作为;第二是专业征信公司代理。这两种途径都属于商业行为范畴,而非官方管理行为。针对上述信用征信行为,目前在部分地区有专门的管理部门以及法规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管,但这些部门与法规的法律效用受地域限制,且普及性很低。以上海市为例相关管理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征信行业监管处”,职能限于“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的行业推进、指导和监管”;相关法规有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于20XX年3月17日经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发布。篇三: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及现状分析一、金融行业特点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企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垄断性一方面是指金融业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中央银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随意开设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是指具体金融业务的相对垄断性,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泰、华夏、南方等全国性证券公司,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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