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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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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雨水径流控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控制原则和目标)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第四条(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绿化、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雨水径流控制相关工作。第五条(规划要求)排水总体规划、排水详细规划应当合理规划雨水滞渗、收集、调蓄、储存、利用、排放等设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提高雨水调蓄与滞渗能力,减少雨水径流量。第六条(建设要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技术指引,指导相关单位设计、施工和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第七条(雨水径流控制告知制度)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同时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第八条(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之一)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城镇公共道路雨水的排放和削减应当设置渗排一体化系统。(二)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不低于40%;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广场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应当分别设置渗透性铺装设施,其渗透铺装率不低于70%。 (三)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除公园之外的绿地中至少应有5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沉式绿地;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不低于周围地面5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毫米以上;并可以设置能在24小时内排干积水的设施。 (四)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小于其汇水面上的重现期2年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渗透时间不超过24小时。(五)除地面入渗外,雨水入渗设施距建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3米。(六)地下建筑顶面覆土设有渗排片材或者渗排水管时,地下建筑顶面可作为透水层。(七)地面入渗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当为耐水植物。鼓励建设项目设置屋顶调蓄设施或者绿化设施。第九条(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之二)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可以和生态景观池塘、循环水池等合并设置、综合利用,应当具有消减雨水洪峰径流量功能,并可以在12小时内排到最低水位,其外排水量不应超过公共排水管道的排水能力。 第十条(雨水径流控制方案或者措施表)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非公共排水设施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雨水径流控制方案或者措施表。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雨水径流控制方案;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雨水径流控制措施表。建设单位在申请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或者非公共排水设施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提交雨水径流控制方案或者措施表,以及开发前后雨水径流系数计算书、外排雨水量计算书、雨水径流控制设施、规模和布置图等材料。第十一条(雨水径流控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或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非公共排水设施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同意意见。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或者非公共排水设施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查验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划、建设、水务部门的批复意见和图纸施工; (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三)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完好。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第十三条(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管理维护)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是排水设施的组成部分,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劝告和制止阻挠、妨碍径流控制设施的管理、保护、养护维修或者损害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行为,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禁止损害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不得将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挪作他用,或者阻挠、妨碍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养护维修。禁止以下损害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行为:(一)堵塞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妨碍排水;(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雨水径流控制设施;(三)向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四)向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倾倒、排放超标污水和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损害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行为。第十五条(防汛抗洪义务)在汛期期间,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防汛抗洪义务,服从防洪、排涝、抢险的统一指挥调度。第十六条(监督管理)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巡查制度,定期巡查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监督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雨水径流控制设施验收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投入使用,或者不组织返修、重建验收不合格的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管理维护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规定,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不按规定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或者损害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或者将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挪作他用,或者阻挠、妨碍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养护维修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损害径流控制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违反防汛抗洪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防汛抗洪义务,严重影响防洪,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雨水径流是指大气降水落到地面后未进入土壤沿地表流动的水流。本条所称室外可渗透地面率,是指透水地面面积之和占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例。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公共绿地、绿化地面、镂空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以及透水砖、透水沥青和透水混凝土。本条所称硬化面积,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屋顶、道路、广场、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积,具体计算办法为“硬化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透水铺装用地面积”。其中屋顶硬化面积,按屋顶(不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的投影面积计算。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是广州市2013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由市水务局负责起草。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经多次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形成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广州年平均降雨量 约为17002200mm,是太平洋沿岸地区降雨量最高的城市之一。但是,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地表不透水面积增加,天然地下水补给量减少,雨水径流量增加,洪峰流量增大且时间提前,导致城市的防灾能力减弱,暴雨洪水灾害发生机率增加,“水浸街”事件频发。因此,采取必要的措施从源头上控制雨水径流,即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通过工程以及非工程的多种措施实行“生态排水”,使降水尽可能地进入自然水循环,尽量减少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的雨水量,促进雨水的资源化作用,是缓解城市内涝压力、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城市水循环的生态平衡也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我市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制度,并要求市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也要求合理控制和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因此,制定本规章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完善我市水务管理法律体系,减轻城市内涝,维护城市水循环的生态平衡的必然要求。二、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草案共二十三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雨水径流控制的原则和目标、雨水径流控制措施、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北京市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等外地立法经验。三、草案涉及的几个重点问题(一)践行先进的雨水管理理念,明确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原则和目标。草案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并依据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的控制目标。上述规定的核心理念是“低影响开发”,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城市雨水管理理念,强调通过源头分散的小型控制设施,以及生物滞留设施、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利用等措施来维持开发前原有水文条件,减少径流污染排放,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洪峰流量增加、径流系数增大、面源污染负荷加重等影响,从而实现开发区域可持续水循环。低影响开发技术目前已列入国家“十二五”水专项重大研究课题,但在国内的应用还比较少,本规章将低影响开发作为雨水径流控制的核心理念,充分体现了我市雨水管理的先进性。(二)关于雨水径流控制的规划、建设要求,以及具体控制措施。草案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在规划和建设方面的基本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了应当采取的具体控制措施。例如,草案第五条贯彻“统一规划”的原则,规定编制排水总体规划、排水详细规划时,应当合理规划雨水滞渗、收集、调蓄、储存、利用、排放等设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提高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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