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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新阳路西段(明秀路-鲁班南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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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新阳路西段(明秀路-鲁班南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

- 1 - 南宁市新阳路西段(明秀路南宁市新阳路西段(明秀路- -鲁班南路)改造鲁班南路)改造 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为改善城市交通,提高居民的出行 条件,需对新阳路西段(明秀路-鲁班南路)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 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令第 590 号)、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 府发20126 号)、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与补助有 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 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一、项项目概况目概况 新阳路西段(明秀路-鲁班南路)改造工程项目起点为明秀新 阳路口,沿新阳路往西至鲁班南路。土地级别为工业三级,商业三 级,住宅二级。 经调查,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面积约 19290.79,其中住宅 面积 9723.18,非住宅面积 9567.61;被征收总户数 73 户,其 中单位 16 个(单位自管公房 56 户);个人产权户 57 户。具体数 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二、房屋征收范围围 新阳路:225-80、225-81、225-82、225-83、225-84、225- 85,227(227 号院内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 1 栋两层楼 房),227-4,227-5,227-5 号南侧的房(综地号 0202115),227- 88、227-89(227-89 号院内 1 栋住宅楼、临街房屋),227- 95,229(229 号院内 5、6 栋、229-1、229-2、229-3、229-4、229- 5、229-6、229-7、229-8、229-9、229-10、229-11、229-12、229- - 2 - 13、229-14、229-15、229-16、229-17、229-18、229-19、229- 20、229-21、229-22、229-23、229-24、229-25、229-26、229- 27、229-28),235(235 号水泥地面、门卫室和围墙),288-70288- 70 号乐阳市场 B 区 28,290 号乐阳装饰市场 B 区 1、290 号乐阳 装饰市场 B 区 20、290 号乐阳装饰市场 B 区 20 与 290 号乐阳装 饰市场 B 区 21 间房(卡迪网咖)、290 号乐阳装饰市场 B 区 21- 22-23、290 号乐阳装饰市场 B 区 23-24、290 号乐阳装饰市场 B 区 25、290 号乐阳装饰市场 B 区 27,平阳装饰材料市场 B 区 26(乐阳装饰市场 B 区 26),290 号乐阳装饰市场 B 区 29- 30、290 号乐阳装饰市场 B 区 31,290-3(290 号水泥地面), 292(292 号水泥地面和围墙)、292-1(292-1 水泥地面和围墙), 294、294-1、294-2、294-3、294-4、294-5、294-6、294-7、294- 8、294-9、294-10、294-11、294-12、294-13、294-14、294-15、294- 16、294-16 与 298 之间房(广西农村信用社),298,300、300- 1、300-2、300-3、300-4、300-5、300-6、300-7、300-8、300-9、300- 10、300-11、300-12、300-13、300-14、300-15、300-16、300- 17,310(310 号水泥地面及围墙),312(312 号住宅楼旧楼 1 栋、值 班室和门卫室),312-1、312-2,316 号。 南宁市卫生管理处(新阳路垃圾中转站和临街房屋)。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 的具体界线,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 为准。 规划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 点:新阳路 227、227-89、235、229 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西 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地址:明秀西路 - 3 - 154-122 号,联系方式:0771-2236615。 ) 三、房屋征收部三、房屋征收部门门 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 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 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四、评评估机构确定和救估机构确定和救济济途径途径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 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 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 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南宁市房地 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五、评评估与估与补偿补偿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搬迁。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 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 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 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 - 4 - 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 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 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六、六、补偿补偿方式方式 根据本项目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也可按货 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市房 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对该 房屋视同已房改并给予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 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可按货币补偿给予 奖励。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同一土地级 别地段,可按照套内面积 1:1 或建筑面积 1:1.3 调换,也可选择货 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本项目提供由 西乡塘区建设的金水湾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作为调换的房源,具 体房源将在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予以公布。存在土地级别差的, 应按规定系数计算应置换房屋面积。 1、选择按照套内面积 1:1 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 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价, 超出的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内(含 10 平方米)的部分(含相应公摊 - 5 - 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 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 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 均价格结算差价。 2、选择按照建筑面积 1:1.3 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 超出的面积部分应结算差价,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 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的,被征收房 屋面积可分为产权调换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 选择套内面积 1:1 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 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套内面积及其对应公摊面积; 选择建筑面积 1:1.3 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 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应得货币补偿由房屋征 收部门按房屋估价报告计算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可按货币补偿给予奖励。 (三)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 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在按地段调换比例调 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 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 积 50 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超出应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在 50 平方米内(含 5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市上一 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置换套内面积在 50 平 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前房产 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 6 -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六)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安置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 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 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 (七)被征收人选择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 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按照先签约、先 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时间签约、同时间搬迁的以抽签、 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七、非住宅房屋的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偿 (一)根据本项目情况,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选 择产权调换双方按评估规定结清差价。 (二)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八、八、审审批手批手续续不全、无房屋所有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权证房屋的房屋的认认定及定及补偿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1984 年 1 月 5 日以前(不含)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 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 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 100%给予补偿。 (三)1984 年 1 月 5 日至 2004 年 8 月 15 日前建成的单位自 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 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 类估价价格的 85%给予补偿。 (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 95%补偿。 - 7 - 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 规定确定应补偿的面积后,再按照套内面积 1:1 或建筑面积 1:1.3 进行产权调换换算。 (五) 2004 年 8 月 15 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 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 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 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 管委会)组织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 、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 确认。 2、 、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 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 3 日 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 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 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 料予以认定,并作为估价依据。 九、九、对对改改变变用途房屋的用途房屋的补偿补偿 (一)2004 年 1 月 1 日前,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 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 8 - 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房屋改 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 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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