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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核发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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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核发审批服务指南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核发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核发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核发审批(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三)项目编码:30015三、办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四、受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五、决定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办事条件申请人条件见申请材料中对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要求。八、申请材料(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口审批1.申请材料目录特殊药品出口申请表;进口国家或地区麻醉(精神)药品主管当局提供的进口准许证(正本);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出口药品如为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生产的品种,须提供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出口药物如为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2.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项目及内容准确,申请材料完整、清晰,使用A4规格纸单面打印或复印。填写规范,证明文件有效。在邮寄或者递交申请资料时应将申请表的电子版发送到受理和举报中心电子邮箱地址:slzxsfda.gov.cn。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出口单位公章。3.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特殊药品出口申请表1)申请表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需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中进口单位名称、地址须与所提交的资质证书中单位名称及注册地址一致。3)申请表须写明具体进出口口岸,不能超过两个。进口国家或地区麻醉(精神)药品主管当局提供的进口准许证(正本)个别国家对个别品种的进口可不要求提供进口准许证,此依联合国麻管局提供的资料而调整。个别品种的出口还需提供进口商提供的保函。进口准许证如为非英文资料,须提供中文或英文翻译件并进行公证。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合同或订单须买卖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合同或订单须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并注明签字人姓名及职务。(二)供临床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审批1.申请材料目录特殊药品进口申请表;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教学、科研用进口及临床特需进口等可不提供);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口单位如为该药品的销售代理公司,还需提供出口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首次进口供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经技术审评后,方可申请办理麻醉(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2.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项目及内容准确,申请材料完整、清晰,使用A4规格纸单面打印或复印。填写规范,证明文件有效。在邮寄或者递交申请资料时应将申请表的电子版发送到受理和举报中心电子邮箱地址:slzxsfda.gov.cn。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3.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特殊药品进口申请表1)申请表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需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中填写的进口单位名称、地址须与所提交的资质证书中单位名称及注册地址一致。3)申请表须写明具体进出口口岸,不能超过两个。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合同或订单须买卖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注明签字人姓名及职务。(三)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审批1.申请材料目录特殊药品进口申请表;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标准品、对照品进口可不提供);出口单位如为该药品的销售代理公司,还需提供出口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国内使用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药品使用数量的测算依据以及使用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该药品的保证函;相应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或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其他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还需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代理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2.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项目及内容准确,申请材料完整、清晰,使用A4规格纸单面打印或复印。填写规范,证明文件有效。在邮寄或者递交申请资料时应将申请表的电子版发送到受理和举报中心电子邮箱地址:slzxsfda.gov.cn。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3.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特殊药品进口申请表1)申请表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需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填写的进口单位名称、地址须与所提交的资质证书中单位名称及注册地址一致。3)申请表须写明具体进出口口岸,不能超过两个。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合同或订单须买卖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注明签字人姓名及职务。(四)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2.邮寄接收。接收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七层邮政编码:100036联系电话:010639232603.电子邮箱:slzxsfda.gov.cn(二)对外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十、办理基本流程十一、办理方式1.受理:申请人按本指南第八条要求,向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送达: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十二、审批时限1.受理:5个工作日;2.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收费标准:150元十四、审批结果(一)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有效期均为三个月(有效期不跨年度)。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效期一年。(附后)(二)许可年审或年检:无十五、结果送达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开展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3.如实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十七、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二)电话咨询:;(三)电子邮件咨询:(四)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七层邮政编码:100036联系电话:(010)63923260电子邮箱:slzxsfda.gov.cn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部门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七层邮编:100053电话:12331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七层(二)对外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三)乘车路线:地铁:莲花桥站(十号线) B出口往南150米,往东200米即到。或北京西站(九号线、七号线)北侧出口,往西1000米即到。公交:乘坐特18路,40路,21路,414路,特14路,50路,52路,96路,特19路,67路,9路,特2路,运通102路,89路,741路,663路,387路,373路,673路,特13路,843路,694路,662路,840路,616路,65路,661路,695路,3路,特6路,374路在北京西站下车,往西800米即到。二十、公开查询可通过网站http:/www.sfda.gov.cn/WS01/CL0135/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10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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