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登记要注意的问题
涉外结婚登记要注意的问题涉外结婚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结婚和复婚的法律行为.那么你知道涉外结婚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不得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不与接受国法律规章相抵触。这一原则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均有体现。如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领事职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领事条约第9条“有关民事地位登记”第1款第2项规定:领事在领区内有权“在不与接受国法律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执行派遣国法律规定的有关民事登记的职务。”据此,婚姻登记作为“民事登记”的领事职务之一,其基本原则应是“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申办时提交材料应完备海外中国公民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应着重注意接受国法律规章是否承认领事婚姻。此前,为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应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承认的前提下办理婚姻登记。如1997年5月8日,民政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目前,中国公民向中国领事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国内法律依据是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其中,中国公民所需提供的材料是:有效身份证件和居留证明;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本人在中国领事面前签署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但是,如果接受国法律规章不承认领事婚姻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应注意避免向中国领事提出上述申请。驻华使馆不得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中外领事实践,中国的现行做法是有条件地承认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的领事婚姻。依照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中,中国内地居民一方应出示“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外国人一方应出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居住国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外国领事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由此可见,中国法律规章不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为中国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应避免向外国领事提出此类申请。以上的文章是来自于朝阳律师findlaw.cn/chaoyang,希望对你是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