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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习律师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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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习律师管理方法

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工作监督)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提交材料第五条(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实习提交材料)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材料及附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第六条(形式审查标准)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应统一用A4纸复印,字迹清楚,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原件;(二)申请实习人员填写并由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原件;(三)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原件;(四)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六)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广州地区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广州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七)申请实习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九)申请实习人员大一寸近期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十)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公章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原件。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原件。第七条(形式审查结果)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经办人应立即向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实习人员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到材料的内容、数量以及收取材料的时间,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如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办理补齐材料,经办人应建议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 实质审查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资格审查)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设立不满一年;(二)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不足3人的;(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混乱,不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的;(四)没有指定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的;(五)当年度年审注册未获通过(六)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经办人通过核查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数据库审核律师事务所资格。有上述情形的,经办人应建议该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如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认为记录不准确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如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一并提交。第九条 (指导律师资格审查)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该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超过两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香港或澳门的实习人员。经办人通过核查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数据库审核指导律师资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经办人应通知该律师事务所更换指导律师并提交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补充材料,经办人应建议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如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或拟指导律师认为关于广州市律师协会的记录不准确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第十条 (实习律师资格及材料的真实、有效及周延性审查)律师事务所上交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实习人员认真填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1)申请实习人员无被责令停止实习的情况,或被责令停止实习决定生效之日至提出申请之日已届满两年。(2)基本信息填写到位,无明显的错漏。如有曾用名,应核对相应的证明文件;(3)身份证、资格证号、学历学位证号与复印件所记载的号码相符;(4)简历应从高中阶段开始填起;(5)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实习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内容应明确包含以下事项;(1)实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2)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3)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4)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5)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6)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三)申请实习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四)申请实习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申请实习人员是广州地区居民或具有广州市公安机关合法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等证明实习人员在广州有合适住所的证明;(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如对于辞职证明有疑问的,经办人可要求补充申请实习人员的社保证明;(七)申请实习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八)申请实习人员大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核对无误;(九)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提交了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经办人审核无误后将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输入实习人员管理数据库。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通知该律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补充材料,则建议律师事务所将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经办人出具材料收取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移交复查人。特殊情况经报秘书长批准后延迟一至三个工作日完成。如在收到材料之日的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开始审理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指定经办人办理。 第四章 复查审核第十一条(材料复查)经办人在审核材料后,将初步处理意见签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交复查人复查。复查人根据经办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的标准认真复查全部材料,包括复查实习人员数据库的数据。复查人在复查过程中发现错误的,记录在案并退回经办人。经办人应重新审查,审查无误后再重新提交审核。经办人认为复查人复查意见有疑问的,报部门负责人处理,部门负责人为复查人的,报秘书长处理。复查人应在收到复查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批准人。特殊情况可报秘书长后推迟一至三个工作日完成。如在收到需复查材料之日的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开始审理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指定经办人。 第五章 批准第十二条(批准)复查人经复查后认为经办人的处理意见正确无误的,签署复查意见后报批准人作出准予实习或不准予实习的决定。批准人审核后批准或退回经办人。 第六章 文书制作第十三条(决定文书)批准人作出决定后,经办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文书。予以批准的经办人应制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加盖广州市律师协会钢印。不予以批准实习的应当制作不予实习决定书,内容包括不准予实习的条款及不准予实习的原因并加盖广州市律师协会印章。 第七章 期限第十四条(审理期限)广州市律师协会将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是否予以实习决定。本办法所称的期日不含当日,如申请材料到达日及审理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起始日及最后一日。因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原因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审核时限。第十五条(实习期限)被批准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为批准实习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第八章 复核 第十六条(申请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广州市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或者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申请书可以用挂号或特快专递提交,申请复核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的事由。第十七条(向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的,广州市律师协会将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复核完毕。复核程序参照审核程序进行。原决定的经办人及复查人不得参与复核。第十八条(向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向广东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的,广州市律师协会将于收到广东省律师协会同意受理复核的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广东省律师协会。 第九章 实习人员情况的变更第十九条(证件补发)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丢失应及时申请补办。(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丢失后,应及时在公开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应有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到情况。(二)补办人需持本所证明及报刊原件提交广州市律师协会。(三)申请材料合格并核对实习律师备案后,广州市律师协会将在个工作日内核发补办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起止日期不变。第二十条(变更指导律师)指导律师出现以下情况的,实习人员可以更换指导律师。(一)指导律师死亡的;(二)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处分的;(五)指导律师受到各级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六)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实习律师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后,书面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广州市律师协会在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转所)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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