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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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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等政策规定要求,为加强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实施细则编制的依据和目的。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是全市城市更新机构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批后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依据。【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坚持务求实效原则。监管责任主体应密切配合,以规范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为目标,对项目改造实施主体批后改造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工作有力度有效果。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监管时,应按照“政府主导、公平公正、廉洁奉公”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群众满意度。坚持服务与保障相结合,正确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把准工作重点和节点,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保障,实现项目推进与服务保障同步。【说明】本条是关于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原则的规定。第四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实施工作,并作为责任主体与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依职责协同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监管工作。【说明】本条是关于监管责任主体的规定。第五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制定改造项目监管协议指导范本,汇总审核各区城市更新成效统计及上报;负责对全市城市更新项目动态巡查抽查、考评,协调搭建项目实施的议事平台,协助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说明】本条是关于市级城市更新部门相关职责的规定。第六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与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组织实施项目现场检查,出具项目监管意见,收集审核城市更新成效统计及上报,协助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说明】本条是关于区级城市更新部门作为协议监管责任主体相关职责的规定。第七条 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与区城市更新部门签订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按照协议内容接受城市更新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说明】本条是赋予作为被监管对象的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八条 旧村改造类(含旧村全面改造、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城市更新项目(一)村企合作开发企业引入;(二)实施分期建设、安置签约及房屋拆迁;(三)复建安置资金账户资金到位和使用;(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五)安置房建设进度;(六)公建配套设施优先建设和移交;(七)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措施;(八)改造过程按规定程序表决情况;(九)改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十)社会风险防范;(十一)改造成效有关数据; (十二)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说明】本条是关于旧村庄改造类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内容。第九条 旧厂改造类(含村级工业园)城市更新项目(一)按规定要求时间动工;(二)项目实施进度;(三)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五)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措施;(六)环境评估(含土壤环境评估);(七)产业引入和提升;(八)改造成效有关数据;(九)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说明】本条是关于旧厂房类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内容。第十条 旧城改造类(含旧专业市场、公交场站改造,老旧社区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一)建设或分期建设实施情况;(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三)拆迁安置;(四)复建安置资金账户资金到位和使用;(五)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六)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措施;(七) 产业引入和提升;(八)社会风险防范;(九)改造成效有关数据;(十)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说明】本条是关于旧城镇类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内容。第十一条 产业特色小镇类城市更新项目(一)建设(分期建设)实施情况;(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三)拆迁安置;(四)复建安置资金账户资金到位和使用;(五)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六)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措施;(七) 产业引入和提升;(八)社会风险防范;(九)改造成效有关数据;(十)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说明】本条是关于产业特色小镇类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部门应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工信、环保、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信息互通,必要时可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说明】本条是关于各部门联动,协同开展监管的规定。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方案批准(旧村全面改造方案生效)后3个月内,区城市更新部门应与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及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的责任义务,并加强巡查监管,确保协议落实到位。除由政府为改造实施主体(含收储)以外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均须签订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说明】本条是关于协议监管方式的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书面函询监督方式,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发送书面信函,了解实际情况,督促其整改。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在收到函询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说明】 本条是关于书面信函监管方式的规定。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部门应采取现场巡查的方式,对批后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掌握项目改造实时动态,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和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说明】本条是关于现场巡查监管方式的规定。第四章监管机制第十六条 建立市、区和项目改造实施主体三级联系报告机制,项目改造实施主体设立固定的项目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定期将项目进展信息报告区监管部门,区监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主管部门和市城市更新部门。【说明】本条是关于联系报告监管机制的规定。第十七条 区监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和项目改造实施主体需求,及时对其落实监管协议的情况出具监管意见,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工信、环保、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并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备案。【说明】 本条是关于情况反馈监管机制的规定。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应主动收集城市更新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搭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平台和改造主体经验互动平台,通过定期联系交流方式,协助项目改造实施主体解决实际困难。【说明】本条是关于协调交流监管机制的规定。第十九条 市(区)监管机构可以工作简报、数据报表等形式,定期通报城市更新工作创新举措、重点项目进展、财政资金使用进度、更新改造成效及经验等,促进城市更新监督管理。【说明】本条是关于定期通报监管机制的规定。第五章职责和义务第二十条 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制定改造实施计划,由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督促实施。【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改造实施主体执行改造方案相关义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改造方案生效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在完成供地手续之日起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动工开发。项目改造实施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供地手续的(因政府原因影响除外),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撤销其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或提请改造方案批准机关撤销其方案批准文件。项目改造实施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改造的(因政府原因影响除外),涉嫌土地闲置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提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工作。【说明】本条是关于城市更新项目退出机制及处罚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对落实监管协议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城市更新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诚信档案。因履行协议不到位或资料虚假者,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失的,开发主体三年内不得参与城市更新项目。【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立诚信档案的规定。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 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安排专职人员,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企事业单位对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巡查,加强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的监管。【说明】本条是关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保障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部门应建立改造项目资料档案数据库,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将收集到的项目信息录入。项目资料档案库由市城市更新局统一管理。【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库的规定。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9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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