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性质的法律思考
关于股权性质的法律思考摘要:关于股权性质有所有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社员权说、债权说四种观点。不同的股权性质,对公司法人的治理有不同的影响。股权和债权、物权有明显区别,它具有独特的权力内涵,不能将股权归入传统财产权体系,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关键词:股权性质;法律一、股权概念我国法律对股权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英美法系的学者对此讨论的也很少。而大陆法系学者认为,股权是基于股东的资格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集合。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国内学者认为,股权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或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在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是一种独立权利。这种权利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股东权”,内地一般称之为“股权”。而股权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身份而拥有的各种权利,其中包括依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承担的义务。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拥有的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获得相关经济利益的权利。本文讨论的范围限于狭义的股权。二、关于股权性质的几种学说我国学者讨论股权的性质主要是国企改制时展开的,但是一直争论不止,主要形成了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1.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就拥有了公司股权,也对公司享有了所有权,所以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在我国,持此观点的学者一般是从股权和企业产权的角度来分析股权的,也就是股东不能失去对公司财产的权利。而对公司享有哪些权利上看法有所差别。有学者认为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经营权或财产权;也有学者认为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等。在这些看法中,主要有两种观点比较突出,一种为股权共有权说,另一种为双重所有权说。股权共有权说认为,按照民法上的共有关系原理,股权的性质是一种按份共有权,也就是说每个股东享有其出资份额部分的财产所有权,都是公司财产的按份共有人,但这仅仅具有法律意义。经济上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公司法人,它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这是对共有关系在新情况下的具体应用。双重所有权说认为,公司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所有权,称为法人所有权;股东对公司这个整体享有共有权。因此,有学者将这种财产权结构总结为股东共有的二重结构。2.债权说债权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是一种债权,或者股权不是近似于债权而根本就是债权。这种学说认为股东将财产投人公司后,公司就取得了所有权,而股东失去了该财产的所有权。股权属于民法债权的范围,是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股东失去了对其已出资财产的完整处分权,就成为了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而不再享有所有人的权利。公司则因为股东出资后,股东的财产所有权转化为债权,而公司获得股东出资财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法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法人财产,具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同时,股权则没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3.社员权说该学说认为,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就具有了社员资格而成为公司的社员,并基于这种社员资格享有社员权。社员权,一般是指投资创办或者加人某个社团组织,成为该社团组织的成员,而基于其成员资格而在该社团组织内部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称。所以有学者认为股权是股东作为社团法人即公司的成员而享有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的总称,此学说为德国法学家瑞纳德首创,后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成为通说。4.独立民事权利说该学说认为,股权既不是物权、债权等财产权,也不是社员权,而是像知识产权一样,也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出让出资财产所有权所获得的对价,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股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具有资本性和流动性,这些特征都是其他所不具有的,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股权和公司财产所有权要分开,那么就要求股权和公司财产所有权都要独立,而他们的独立正是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三、股权性质的评析1.关于债权说按照现代的公司制度,股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债权说并没有揭示其内在的关系。另外在法律效力和法律特征方面,股权和债权都有很多不同之处。股权不会因为向股东分红后而消灭,只会因为公司解散或者倒闭了才会导致股东拥有的股权消灭。当公司遇到风险时,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归还本金和利息,而股东则不能要求返还其投资。债权和股权都有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的关系,而股权的请求权是基于股东资格所享有的权利,所以他们各自请求权的基础是不相同的。2.关于所有权说所有权说强调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以维护公有制。其中双重所有权说的观点既肯定了公司的财产由公司享有,形成公司法人所有权;也肯定了公司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又为股东所共有。这种观点容易造成一物之上有两个所有权,这就违反了物权法中的“一物一权”原则。在共有权中,共有权人可以将其所享有的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来,或者将其所共有的份额转让出去,而股东能转让其所拥有的股权和共有权人转让其份额不同。股东将财产出资到公司,公司就享有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属于公司,股东就不能将出资到公司的财产再要回,否则就属于抽回出资。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财产独立性、责任独立和经营管理的独立性。而按照各国的民法,都没有把共同共有的团体作为独立的法人,所以共有权说把法人和共有关系等同起来,这就和法人制度相矛盾了。3.关于社员权说社员权是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它不是财产权利。而股东所享有的股权中,有财产权的内容,这是社员权说存在的缺陷之处。股东在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一般也决定着股东行使权利的大小,而传统的社员权中社员的地位都是相同的。另外,社员权是基于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不能进行转让。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只要不违反法律都可以进行转让,以保障股东的出资实现权。所以,社员权说规避了股权的性质。4.关于独立民事权利说此说认为,股权既不是物权、债权等财产权,也不是社员权,而是一种独立类型的特殊权利。股权“乃是基本其地位与公司间所有之法律关系是也。股东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乃一种特殊的权利”。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股权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股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这些特征足以把股权塑造成一支独的权利形态。股权独立权利说突破了民法财产权与人身权、物权与债权的范畴,试图把股权构造成与物权、债权和人身权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这无疑是一种有益的理论探索。四、结论综上,笔者更赞同独立民事权利说,股权不能简单地归类为传统民法的所有权或债权,它是衍生于财产所有权,与物权、债权和人身权相并列的一种新型的独立民事权利。股东将财产投人公司后,财产性质发生了根本的转变,股东对已投人公司的财产不再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能通过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将自己的意志间接的影响公司对出资财产的支配权,是对出资财产的价值支配权"股权兼有财产性和身份性,既不能简单的将其归人所有权或者债权,因此,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尽管它突破了民法财产权与人身权、物权与债权的范畴,但这无疑是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与现实的意义。参考文献:1 李东岳. 对股权性质所有权说的简要评析J. 知识经济. 2011(05)2 初冬梅,苏慧文. 论股权的性质J. 枣庄学院学报. 2011(04)3 李雷. 论股权的性质J.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1)4 赵远. 试析我国股权的性质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3)5 李凯,靳玉馨. 股权性质新论J. 现代经济信息. 2009(20)6 陈玲. 关于股权性质的法律思考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4)7 程宗璋. 股权性质刍论J. 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 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