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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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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绩效20132772号 目录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第六章绩效评价工作程序第七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八章附则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绩效20132772号市属各预算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72号),细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本市开展绩效评价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附件: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12月20日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72号),细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绩效评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绩效目标的设立是开展绩效评价的前提和基础,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评价的工具和手段,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是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绩效评价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围绕绩效目标,对产出和效果展开评价,通过绩效评价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五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由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称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绩效评价主体为财政部门;由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的绩效评价,称为预算部门组织评价,绩效评价主体为预算部门(单位)。第六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均属于绩效评价的范围。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第七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量分析是指通过数量计算的方法对评价内容进行分析,以反映评价对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和数量变化;定性分析是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内容,主要凭借分析者的直觉、经验,依据评价对象过去和现在的延续状况及最新的信息资料,对评价对象的性质、特点、发展变化规律做出判断的一种方法。(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绩效评价不同于财政监督和审计,从工作内容上看,财政监督侧重于对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进行检查,主要看“花钱是否合规”,属于合规性检查。审计侧重于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性,主要审查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违规违纪问题。而绩效评价侧重于资金支出和产出绩效,看“花钱是否值得”,属于有效性监督。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制度保证的政府年度财政性资金收支计划,它规定财政性资金收入的来源、数量以及财政性资金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包括公共预算、国有资金经营预算、基金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是指由各预算部门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和人大批准的部门资金收支计划,它是政府预算管理的基础,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和基金预算收支计划。第九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大额专项资金作为项目的集群,从属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范畴。第十条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所谓一定金额以上,对于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原则上选择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于预算部门组织评价,原则上选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十一条 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重点对贯彻中央、市级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应重点评价绩效目标设立的充分性、明确性、合理性以及细化程度,看绩效目标的设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与部门(单位)履职相一致,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应重点评价资金分配过程、投入方式、资金到位、预算执行和结果。看资金分配过程是否科学规范,资金投入方式是否合理,资金能否及时到位,预算执行进度是否按预期进行,资金使用是否经济高效。(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包括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绩效跟踪管理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和产出成本。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预算年度周期是指从当年1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六)其他。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包括绩效目标填制、审核、批复、跟踪、监督和修正等内容。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的填制。预算部门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填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第十七条 填写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预算部门负责对部门本级和下级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实质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形式性审核,审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审核不合格的,退回预算部门(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的批复。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表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并作为今后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的跟踪、监督和修正。预算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检查,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应在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向财政部门报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说明部门绩效目标的完成进度、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四)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能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同构成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内容。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分级指标、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构成。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由多个级次构成。一级指标下可细分二级指标,二级指标亦可细分为三级指标,以此类推。指标级次数量根据评价内容的复杂程度而定,原则上不应少于三级。第二十六条 一级和二级评价指标应以财政部门发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为准,原则上不予调整。三级、四级评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或者调整。第二十七条 指标权重是指具体指标所占的分值,反映具体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性。其中,一级和二级评价指标的权重原则上不予调整;三级、四级指标的权重,可根据指标内容进行分配调整。第二十八条 评分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经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相应进行制定。(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组织形式有:财政部门组织评价、预算部门组织评价。其中,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形式包括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评价(简称“财政评价”)、财政部门选取部门评价项目进行财政支出绩效再评价(简称“财政再评价”)。财政再评价,是指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对预算部门组织评价质量的评价和对被评价项目绩效的再次评价。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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