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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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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政策汇编

总部经济政策汇编福建省政策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我省总部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促进我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与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一是积极争取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争取闽资为主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二是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三是积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在我省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二、扶持政策(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1.认定条件。各地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引进总部企业的对象、类型。对在我省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1)在我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省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 20%。(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对于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可适当降低条件,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2.扶持政策。(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 1%3% 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2)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30%40%一次性给予 1218 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 3 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 30%40% 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3)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 2 年给予 60%80%奖励,后 3 年给予 30%40%奖励。5 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4)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 2 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 3 年减半征收或返还。5 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5)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对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闽委办20102 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二)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1.认定条件。各地要鼓励本地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将总部建在福建,支持其在福建做强做大,认定条件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条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2.扶持政策。(1)支持建设总部大楼。各地要制订具体的土地优惠政策,规划优质地段,支持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在福建建设总部大楼。(2)经营贡献奖励。支持在福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其缴纳的税收贡献额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奖励。各地可根据企业规模、新增税收贡献额,研究制订具体奖励标准。(3)人才激励。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对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闽委办20102 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三)积极引导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各地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实行“母子”公司制,鼓励其在我省设立子公司,而非分支机构。要全面调查了解总部在省外并已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掌握其税源状况及在本地区纳税情况,加强统计分析,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梳理,重点关注税源较大的分支机构,积极引导其改制为子公司。对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可给予以下扶持政策。1.经营贡献奖励。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我省税收贡献额 100 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 30 万元以上的,前 2 年可按该新增量的60%80%给予奖励,后 3 年可按该新增量的 30%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 5 年。2.规费减免或返还。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 2 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 3 年减半征收或返还。三、相关要求(一)要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各地可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二)本指导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省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三)本指导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企业缴纳的税费,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各地出台扶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是吸引省外、境外企业来闽落户。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五)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将总部设在省内,其高管人员及总部中层管理人员应在总部领取薪酬并享受省内现有总部企业人才激励政策。(六)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10 月底以前制订或完善出台促进本地区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备省政府后再下发执行。本文件为指导性意见,具体执行以各地实际出台政策为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2110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175 号)精神,为鼓励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做强做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经营贡献奖励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指对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额,以下涉及的税收贡献额均按本口径执行)1000 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 500 万元以上的,可按该新增量的 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期限暂定为 5 年。二、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 2 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 3 年减半征收或返还。三、严格执行现有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各地应严格执行闽政201175 号文件规定,凡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其它优惠政策。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于年度终了后及时将本辖区总部企业纳税及享受奖励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对上报的享受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名单及奖励情况进行甄别和核实。如属于省内现有总部企业为享受扶持政策而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省级财政将按各地对相关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通过年终结算予以全额扣缴,各地要相应追回发放给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二一二年六月二日厦门市政策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关于印发总部经济土地出让意见(试行) 的通知厦发改服务201413 号各相关单位: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 已经第 76 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4 年 6 月 20 日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鼓励产业层次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厦设立总部型机构,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提升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水平,现就总部经济土地出让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区域本意见适用区域包括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本岛总部集聚区、集美国际商务中心、翔安商务营运中心。本市其他符合规划的总部经济和金融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二、扶持对象本意见扶持对象为金融总部(包括金融法人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高端金融物业运营企业)和其他鼓励引进的行业总部。1、金融法人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列入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列入中国服务业 500 强的企业; 列入台湾 天下杂志百大金融业企业;列入香港各金融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2、高端金融物业运营企业,是指在国内(北京、上海) 或境外(纽约、伦敦、香港)等金融中心城市,独立持有并运营管理高端金融物业(单体规模超过 10 万平方米,超过 70%办公面积入驻企业为金融机构)的企业。3、其他行业总部,是指除金融外的其他鼓励引进的行业总部。三、扶持条件在本市新注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 20 亿元,软件信息服务等企业净资产不低于 10 亿元。2、总部项目办公用房自持比例 50%以上,商业用房全自持。3、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三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在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 1500 万元(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税收,以下简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按总部项目地块建筑面积递增。4、按规定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已在本市注册的企业,除符合以上第 1、2、4 项条件外,需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三年起,以竞得地块的上一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连续五年每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量不低于 1500 万元,原则上按总部项目地块建筑面积递增。四、扶持措施总部经济土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在地块市场评估价基础上,按照办公自持比例,设定修正系数,给予一定的导向扶持,即土地出让起始价=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但不低于常规计价原则地价*。1、金融总部办公自持 50%,修正系数为 0.65; 办公全自持,修正系数为 0.5。办公自持比例界于50%-100%之间的,修正系数按相应幅度调整。2、其他行业总部办公自持 50%,修正系数为 0.75;办公全自持,修正系数为 0.6。办公自持比例界于 50%-100%之间的,修正系数按相应幅度调整。五、其他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不低于常规计价原则地价:是指自持部分按基准地价、可销售部分按基准地价 120%计算的地价。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本市总部经济的发展,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175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闽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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