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解读幻灯片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解读,王 升 玉 (2016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更趋成熟,更趋完善。 一、修改的背景和修改的情况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实施了近十二年,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好转。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由2005年的12.7万人,降至2013年的7万人以下。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平均降幅10%和7.13%,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事故总量仍然偏高。2013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0925起,死亡69434人。其中,较大事故1156起,死亡4590人;重特大事故49起,死亡865人,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0.124,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1.52,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2.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288。,二是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相对粗放,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居高不下,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轨道交通、隧道、超高层建筑以及地下管网的施工、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凸显,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制度不严、管理松弛。部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条件缺失,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管理水平低下。,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落后。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水平不高,监管手段落后,依法治安的意识和能力仍待提高。 四是应急救援的力量和效果仍待提高。应急救援基地布局不尽合理,专业救援力量比较薄弱,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大型及特种设备较为缺乏。 五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劳动技能仍然偏低,“三违”事故仍占65%以上。,以上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另一方面是安全生产的实践迫切要求安全生产法律不断成熟和完善,尤其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愿望越来越高,修改安全生产法十分必要,十分及时。 修改的情况: 新法7章114条,较老法的7章97条增加了17条,增加了18%;共修改了57条,占老法97条的58%。,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体现了全面和科学。二是经济发展的经济后面加了“社会持续健康”,体现安全生产工作不仅仅是关乎经济,更重要的是关乎国计民生;加上持续,说明安全生产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工作,而不是短期的一时的甚至是突击性的工作。,(二)调整的范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新法加了“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三)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新法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增了三个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的指导原则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二是综合治理,解决了治理的主体不明确和治理手段弱化的问题;三是用法律形式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问题,深化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和政府监管责任意识,以及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意识。较老法丰富了许多,丰满了许多。,(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原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请注意: 1.加大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这是责任制度的保障;,2.安全生产条件由“完善”改为“改善”,说明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需要“改善”的面很广,时间也较为紧迫; 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突出了出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履行主体责任的“必须”内容。同时增加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生产水平,是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的总称。只有水平提高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五)工会组织的作用 新法作了重大调整。第七条,一是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这是指的地方工会,如省、市、县总工会。二是企业工会,保留了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六)安全生产领导与组织体系 1.安全规划。增加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安全规划组织实施与城市规划相衔接,体现了安全发展原则。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和城市安全风险管理有衔接,有连接,也有区别。,2.安全领导与协调机制 肯定老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增加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综合性很强,关系到方方面面,协调、统筹应有一定形式特定内容的协调组织、协调方式。,3.强化基层基础 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是安全监管的基石。全省近80%的小微企业在乡镇。上层建筑应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同样,安全监管应适应变化了的经济模式和企业结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率先把乡镇写进了地方法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需发育乡镇监管的手段,发挥乡镇安全监管作用。,4.监管主体的地位和分工(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七)社会组织的作用 1.有关协会的作用。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安全生产协会等社团组织从事为企业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服务指明了方向。,2.技术管理服务机构 即老法所说的中介机构。新法称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A 委托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B 受委托机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 C 责任划分委托主体负责。避免委托了事。关于技术服务机构遵法守法,实事求是,法律另有约定。,(八)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有关要求 1.主要负责人 保留了老法规定的六款。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增加了一款: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生产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的保证主体 保留了原第十八条规定(现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增加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作了两个大的调整: 一是高危行业企业外延拓展了金属冶炼和道路运输,适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是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原为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这一条(第二十二条)是新增加的。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地位和权利保障 这一条也是新增加的(第二十三条) 基本要求: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地位: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权利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第二十四条)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新法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7.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一般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被派遣劳动人员 应当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重点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3)实习生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职、高校学生实习的,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特种作业人员 新法增加了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九)“三同时” 1.范围:新法增加了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和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2.责任划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3.验收与监督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