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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培训课件(丰城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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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培训课件(丰城市国家税务局)

新形势下营改增企业的相关增值税政策讲解及应对策略,课程大纲,第一模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析 1、不同纳税人身份选择对增值税的影响 2、营改增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形 3、营改增试点前遗留问题的解决 第二模块: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问题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凭证 3、增值税不得抵扣问题的情形 4、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使用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意事项 6、有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7、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课程大纲,第三模块:营改增过程中疑难问题的分析及处理方法 1、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销售额的确定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 3、一般纳税人兼营业务的进项抵扣问题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及填列 第四模块:增值税日常业务的账务处理和申报表填列 1、增值税日常业务的账务处理 2、纳税申报表主要项目的填列 3、增值税税款专用设备及维护费抵减的账务处理及申报表填列 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列 5、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情况表的填列 第五模块:营改增新增业务的账务处理及申报表填列 1、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含转出)的账务处理及申报表填列 2、差额征税(房地产、建安和服务业)的账务处理及申报表填列 3、预缴税款(房地产和建安)的的账务处理及申报表填列 4、道路、桥、闸通行费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及申报表填列 5、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填列,第一模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析,不同纳税人身份选择对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即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与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相抵减,其应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比较低。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实行税款抵扣制,应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的征收率计算。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模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析,不同纳税人身份选择对增值税的影响 以下几种情况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一经认定,所有销售额均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 货物批发或者零售 + 营改增应税行为 超过50万元 未超过80万元 未超过500万元 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 货物批发或者零售 +营改增应税行为 未超过50万元 超过80万元 未超过500万元 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 货物批发或者零售 +营改增应税行为 未超过50万元 未超过80万元 超过500万元,第一模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析,营改增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形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 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 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 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 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 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第一模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析,营改增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形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额。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照5%的征收 率计算应纳税额。 1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3.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第一模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析,营改增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形 原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依照3%征收率征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 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 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8.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9.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10.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供应非临床用血。,第一模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析,营改增试点前遗留问题的解决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模块: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问题,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 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 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 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第二模块: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问题,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模块: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问题,增值税不得抵扣问题的情形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第二模块: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问题,增值税不得抵扣问题的情形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第二模块: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问题,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使用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三流一致),第二模块: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问题,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使用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第二模块: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问题,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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