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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苏州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解读点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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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苏州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解读点此链接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 行)解读,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2016年10月31日,背景及意义 一、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全民健康素养和法制意识的提高; 社会多元化办医出现的新问题; 舆论媒体的压力; 医患关系的紧张; 责任政府的问责新常态。,二、依法治国大环境的需要,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3.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卫生计生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卫政法201517号) “6、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领域和行业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构建卫生计生机构和从业者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4.江苏省政府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2013年5月28日) 第八条 自然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包括: (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过程中,自然人作为相对人发生的失信行为; 第九条 重点职业人群是指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应当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公务员以及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其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二)执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 (三)其他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1.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四、保护广大医师合法执业的需要,保护合法,惩戒违法。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 2014年起,上海、浙江、甘肃、深圳、德州、咸宁、荆门等地先后出台了医师(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办法。苏州市卫计委在2016年1月就启动了起草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共分4章21条。分别是总则(4条)、记分分值(5条)、记分实施(10条)和附则(2条)。 1.总则。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概念、适用对象和管辖等内容; 2.记分分值。规定了记分的分值标准,最低一次记1分,最高一次记12分。分为4个记分档次:一次记1分的有2条、一次记2分的有6条、一次记4分的有12条、一次记6分的有15条、一次记12分的有14条,共有49条。 3.记分实施。规定了记分实施单位、记分原则、操作程序、记分周期、记分处理等内容; 4.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限,试行日期等内容。,目录,目的,总则,记分分值,1,2,3,4,附则,5,记分实施,为规范我市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 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目的依据】 (法律11;条例27;规章约50;标准:医疗服务标准(43项)、临床检验标准(91项)、院感标准(50项)、血液标准(6项)、职业病诊断标准(163项);规范),二、总则(4条),二、总则(4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 【概念】,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医疗机构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管理实施】,二、总则(4条),三、记分分值,第五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江苏天书病历引吐槽,(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第六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四)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共有15个方面:,20,法定报告要求,1.疫情报告: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21,法定报告要求,2.性病报告:应符合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有关性病报告的规定;(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35条) 3.医师执业报告:执业医师法第16条、29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执业医师法第16条、29条) 4.暴发感染性疾病报告: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消毒管理办法第9条 ) 5.出生缺陷报告: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母婴保健法第23条 ),22,法定报告要求,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品管理法第71条),23,法定报告要求,7.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A.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B.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C.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D.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9条、20条),24,法定报告要求,8.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下列重大医疗故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A.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B .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C.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A”情形必须在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38条),25,法定报告要求,9.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 ) 第二条、第二十三条,法定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八条,法定报告要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九条,28,法定报告要求,10.医疗废物流失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3条),29,法定报告要求,11.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医院工作制度有关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的; 1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10条 , 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30,法定报告要求,1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报告: 1)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40条 ),31,法定报告要求,2)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41条 ),法定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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