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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登记公信力与善意取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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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登记公信力与善意取得课件

物权法专题,梅 伟,法学家与参考书目,一、我国 王泽鉴:民法物权中政大200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政大1999 姚瑞光:民法物权论中政大2011 梁慧星 编:中国物权法研究1998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 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王利明:物权法研究2007 陈华彬:民法物权论2011 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2004 常鹏翱: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2007 二、德国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 三、日本 【日】我 妻荣:新订物权法 【日】近江幸治:物权法,导 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1、物权之社会化。如所有权的社会本位,用益物权的效益性。 2、物权的价值化。 3、物权法之国际化,尤其是担保物权的世界化。如浮动抵押。,第一讲 物权法定原则,问题: 1.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私法自治吗? 2.物权法定有哪些功能? 3.物权法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吗?,值得学习的相关论文,1.梁上上: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法学研究2003.3 2.苏永钦: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中国社会科学2005.6 3.常鹏翱: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法学研究2006.5 4. 张巍: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的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4,5.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北方法学2007.1 6.李富成:中国语境中的物权法定问题,比较法研究2007.2 7.杨代雄:物权法定原则批判,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4 8.高圣平:物权法定主义及其当代命运,社会科学研究2008.3 9.陈本寒:也论物权法定原则,法学评论2009.4 10.龙卫球:物权法定原则之辨,比较法研究2010.6,一、概念,谢在全: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 孙宪忠: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含义,1.类型强制: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居住权”之争 】 申卫星:我国设立居住权必要性的多重视角,中国法学2005 2.内容固定: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任何人确定的物权内容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二、法律规范,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175条: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者外,不能创设。 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57条: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能创设。(2009年修订) 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民法典均无明文规定,但解释上皆认可此原则。,三、物权法定的理由,1.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 2.有利于构建一国物权体系,维护基本经济制度。 3.确立物权公示的方法,有利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 4.明确物权类型,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各国确立的物权,法国民法:所有权、用益权、居住权、 地役权、优先权、抵押权、质权 德国民法: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先买权、物上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质权 日本民法: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留置权、先取特权、抵押权、质权。,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种类,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捕鱼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典权的废止。,四、物权法定原则的批判,1.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新的物权难以得到承认。 2.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私法自治,违背了民法宗旨。 3.物权法定原则抑制了民商事活动,不利于经济发展。 以让与担保(按揭担保)为例说明。,五、物权法定原则的完善,1.习惯法包含说。如台湾民法、我妻荣。 2.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与物权体系不冲突;与现代物权观念不矛盾;不妨碍公示才承认习惯法上物权。 3.物权法定缓和解释说。 物权法定从宽解释。基础性物权法定;功能性物权可自由创设。 参见梁上上论文,六、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1.当事人所创设的物权不被法律认可。如居住权、铺底权。 2.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3.无效的物权转换为其他有效的法律行为。 如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解释为保证。,第二讲 登记公信力与善意取得,问题: 1.物权为何要公示? 2.登记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区别? 3.登记公信力的善意要件是主观善意抑或客观善意?,应阅读的论文:,1.孙宪忠、常鹏翱: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法学研究 2.朱广新: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度,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3.程啸: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簿的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中外法学,2010年第4期。,一、公示公信,公示与公信两者密不可分,是一项统一的物权法原则。此原则贯穿于物权变动制度之中。 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二、物权公示,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应当具有法定的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形式。 静态公示形式 动产:占有 不动产:登记记载 动态公示形式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为什么要公示?,1.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应受到他人的尊重;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应具有识别性,并能被他人知悉; 3.物权依法公示才具有社会公信力,才能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即使登记记载错误,与登记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受到法律保护。,三、公信力,(一)意义 物权经依法公示后,即具有社会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善意信赖公示的受让人仍能取得物权。 1、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2、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法律价值:牺牲静的安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商品交换。,(二)案例分析:,【例1】小周父母为其买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小周名下,后来家庭关系紧张,一日小周将其父母赶出,其父母遂起诉法院请求不孝之子返还其房屋。 【例2】南京季某买房登记于假意结婚者吴女名下,后吴女出售该房产给刘某案。 【例3】 张某入狱,其情妇赵某伪造授权委托书将张某一套房产出售刘某案。,(三)登记公信力的法律构造,1.登记错误的存在; 【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 2.经交易行为受让不动产; 3.第三人为善意; 善意:指第三人不知登记错误的存在。 4.第三人已办理登记;,德民土地登记簿的公信力,【德民第892条第1款】为以法律行为取得土地上的某项权利或此种权利上的某项权利的人的利益,土地登记簿的内容视为正确,但对正确性的异议已被登记或不正确性为取得人所知的除外。为特定人的利益,权利人在处分已登记于土地登记簿的权利方面受限制的,仅该项限制可由土地登记簿看出或为取得人所知时,该项限制才对取得人有效力。,1、登记错误,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 【例】李小双出国期间其所住小区办理房产登记,李遂委托其哥哥李大双办理,房管局错误都登记在李小双名下 因欺诈、胁迫而被撤销的不动产交易合同,未变更登记的,也属于登记错误。,2.第三人的善意,善意的判断:不知或不应知处分人没有处分权。 不动产: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 【要求第三人尽到较低的注意义务】 动产:第三人知道或因过失而不知道该物不属于让与人的,非为善意。 【要求第三人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 恶意:知情人 = 亲友、朋友、利害关系人? 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熟悉与第三人与原权利人熟悉有区别。,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1.登记公信力采客观善意;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受让人信赖了不动产登记簿,就推定其为善意,除非其事先明知登记簿错误或者登记簿中有明确的异议登记 。 2.动产善意取得采主观善意。受让人应在交易中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德民第932条第2款】“取得人知道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该物不属于让与人的,非为善意。”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要远大于动产的占有的效力。,瑞士民法典不动产登记簿,第973条第1款: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第974条:物权的登记不正当的,该登记对于知悉或应知悉该瑕疵的第三人无效。 凡无法律原因或依无约束力的法律行为而完成的登记,为不正当。 因前款的登记使其物权受侵害的人,得援引该登记的瑕疵,对抗恶意的第三人。,主观善意与客观善意,不动产登记中第三人有重大过失可否构成善意? 【例】刘某将其夫妻共有的房产但登记于刘某名下的房产偷偷出卖给不知情的赵某,并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例】张某入狱,其情妇吴某伪造授权委托书将张某一套房产买来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后出卖该房产给孙某,登记在孙某名下。孙某为吴某的表弟。,不动产登记公信力采客观善意标准的理由:,1.有利于保护信赖第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交换。 婚姻法解释三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动产登记公信力采主观善意标准的理由:,1.有利于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2.我国缺乏登记公信力的传统,民间登记公信力不强。广大乡村尚未建立健全的登记制度。 3.现实中不动产登记错误较多,权威性不高。,善意取得制度,一、概念 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处分给善意的第三人(受让人)时,第三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特点: 1.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2.拓展到了其他物权的取得。,物权法的规定,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例】甲出差数月,将其收藏的齐白石“对虾”名画交给好友乙保存,乙突遭意外,急需用钱,于是将该画以300万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来后向丙追要该画,可否?为什么?,德国民法典动产所有权:第932条 即使物不属于让与人,取得人也因依据第929条所为的让与而成为所有人,但取得人非为善意的除外。 取得人知道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该物不属于让与人的,非为善意。 瑞士民法典占有 :第933条 凡转让所有权或限制物权为目的的善意取得动产的,即使出让人未获得任何出让授权,其取得也应受到保护。,法国民法典 特别时效 第2279条:涉及动产物品时,占有即等于所有权证书。 但是,丢失物品的人或者物品物品被偷的人,自其物品丢失或被偷窃之日起,3年内,得向持有该物品的人请求返还;该持有物品的人得向其取得该物的人请求损害赔偿。 日本民法典 占有权的效力 第192条:平稳且公然开始占有动产之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时,即时取得在其动产上行使的权利。,二、构成要件,1.处分人不享有处分的权利。 2.第三人是善意受让动产和不动产。 3.第三人是通过有偿的法律交易行为取得财物。 4.受让的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1.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人:不能转让、赠与及不能设定担保物权的人。主要有下列类型: 有权占有但无权处分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 登记错误的不动产登记名义人、误认为遗产的继承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买受人等。 为占有委托物;为具有公示的无权占有。 适用善意取得; 不适用。 合法占有但无权占有人: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的占有。 【 为脱离物】 以盗窃、抢劫、侵占等手段取得财物的非法占有人。,介绍: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有权源的占有。如所有权人的占有(占有权能)、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质权人、留置权人对质物、留置物的占有、遗产分割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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