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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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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章课件

民法学,民法学,第一编 总论 第二编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编 债权法律制度 第四编 婚姻继承法律制度 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行为,事件,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时间的经过,社会关系,事实,代理,第二编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共5编,19章,247条,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编“总则”(1-3章),第二编“所有权”(4-9章),第三编“用益物权”(10-14章),第四编“担保物权”(15-18章),第五编“占有”(19章),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P.L Art. 2“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自 物 权,所有权,他 物 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特种,典权,居住权,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1.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2.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第十一章,物权的优先效力,解释选择还是价值判断 请同学们检索阅读相关论文,物上请求权效力,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P.L Art.33-37,第十一章,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1) 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2)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3) 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第十一章,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第十一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 P.L Art.4 2. 物权法定原则 P.L Art.5 3.物权公示原则 P.L Art.6 4.物权不得滥用原则 P.L Art.7 一物一权 物权公信 客体特定,1.平等保护原则,是否“违宪”之争,致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巩献田,江平,1.物权的种类法定 2.物权的内容法定 物权在建立时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生效要件。当事人自己创设的物权无效,当事人变更物权内容的约定无效。,物权法定原则,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3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立法背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物权法第一条,主要表现为 “五个需要”,(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1.国有财产的范围深化 2.对于国有资产只能用于公益性的用途 3.增强了责任认定,(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主宅及其附属设施,(四)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需要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五)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制订物权法的现实意义,(一)物权法总结和固定了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果 (二)物权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了道路,(三)物权法坚持以人为本精神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物权法“十年磨一剑”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取得(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1.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生产、收益、先占、国有化、取得时效 2)继受取得:创设、设定他物权、移转、买卖、赠与 2.物权的变更 1)广义的变更: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2)狭义的变更:内容及客体 3.物权的消灭 1)绝对的消灭:物的灭失、期满 2)相对的消灭:主体的变更,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取得的原因 1)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买卖、赠与、设定抵押权等) 2)其他 :取得时效、法律规定、国有化、继承、附合、混合、加工等 2.物权消灭的原因 1)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抛弃、撤销 2)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混同,三、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与公信,公示: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1、公信力的具体表现: (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2)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实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公信:,2、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条件: (1)第三人须为善意。 (2)第三人取得权利须基于法律行为。 (3)须登记错误不能从登记簿发现。,我国不动产物权的登记,1.登记的概念: 国家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登记簿由登记机关管理,登记簿记载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 2.登记的分类: 1)所有权登记与他物权登记 2)自愿登记(申请登记)与强制登记(依职权登记) 3)权属登记和异议登记 4)本登记和预告登记 5)土地、房屋、采矿权登记等 3.登记的机关:国土管理机关、房屋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等,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的效力,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 1、地券交付模式: (英美法) 2、登记要件模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德国) 3、登记对抗模式:物权变动无须登记也可有效成立,但非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国、日本) 登记要件模式与对抗要件模式的区别 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2、登记是否为确认物权的唯一依据,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我国物权法采取登记要件模式为主,登记对抗模式为辅原则。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14条)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4条),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前者仅审查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后者则要对材料的真伪、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P.L Art. 12. 我国登记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登记机构的责任,1.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P.L Art. 21.2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严格责任 2.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P.L Art. 21.1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登记机构的责任,某印刷公司向某市工商银行借款870万元,并以其拥有的价值1355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权。双方持市规划国土局出具给印刷公司的房产证(上面记载了土地使用权属)到市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工商银行放款后,印刷公司因被宣告破产无法还款。工商银行向清算组主张抵押权。 法院查明,该土地原来已经为另一家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房产证是规划国土局在印刷公司没有提交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情况下,违法办理的,并且没有记载该土地原先已设立抵押权的事实。法院判决撤销了该房地产证以及工商银行的抵押权登记。为此,工商银行起诉市规划国土局,要求赔偿因无法追回870万元贷款所遭受的损失。,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交付:物权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交付是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人让与动产物权的意思表示为前提。 P.L Art 2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的效力: 1.对抗效力法国、日本 2.生效效力 德国、中国,交付方式: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1.现实交付:实际转移动产的直接占有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5条)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7条) 4.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无须经登记即可生效,但不经登记不得处分。 1.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和征收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P.L 28条) 2.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P.L 29条)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P.L 30条) P.L 31条规定,在上述物权处分时:“依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行为理论,(一)案例分析 1、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已实际居住了十年,但一直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2、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卖方以买卖合同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恢复原状返还房屋。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如果此房已经再次被转让呢? 3、如果把上面两个例子当中的房屋换为一架照相机,情况会有不同吗?,在一些物权法著作中,台湾地区及日本学者有关物权行为概念的不同定义被详尽地列出并予以辨析。 主要有三大类: 其一,物权行为指以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其二,物权行为指由物权变动之合意与(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其三,物权行为指以交付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之合意。,通说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提出。,19世纪初,萨维尼在讲学时发表了其关于物权行为最初理论。 “所有权的移转并不以债权契约为必要,交付表达了所有权让与的合意,是一真正的契约,一个物权法上的物权契约”。 物权行为之独立存在(独立性)之事实,似乎就这样被“发现”了。,“私法上的契约存在于一切法律制度中,无论在何种法律制度里它们都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最基本的源泉。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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