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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总论-法学类讲课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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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总论-法学类讲课ppt课件

授课老师:,学校:安徽工业大学,专业:法律硕士,作者:,物权总论,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从主体上说也就是权利人的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物权的产生,原始取得:非根据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多数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收取孳息、没收、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传来取得,如继承、买卖、赠与: 创设取得:因在他人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之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物权 转移取得: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他人的物权,即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物权从一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二)物权的变更,物权主体的变更属于物权的取得和消灭 物权的变更狭义上指: 物权的客体变更: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权的标的物发生部分改变,使物权人的支配范围或扩大或缩小,因此物权客体的变更实际上是物权量的增减 物权内容的变更质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属性的情形下物权的内容方面的改变,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减少、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经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三)物权的消灭,指权利人丧失物权 绝对消灭:物权已不可能存在,不仅权利人丧失物权,他人也不会取得该物权,如物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他物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如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原物权人丧失物权但该物权由他人取得,如物权人将物权转让给他人,其物权丧失,但该物权由他人取得实质上是物权主体的变更:权利移转,或者权利抛弃,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阅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的情况 因为物权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和排他性,物权的状态如不能以一定的方式公开、透明,则既不利于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免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极大妨害,因此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示于众,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以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该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为保护的原则。 以不动产物权为典型。 例如,在房产登记部门登记A为房屋所有人,B信赖该登记而向A购买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即使A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但法律上仍按A为真正的所有人处理、使B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条件,其一,登记的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中发现。 其二,第三人须为善意。 其三,第三人取得权利须依法律行为的方法。除无权处分外,该法律行为应为有效的。 其四,须无异议登记。,善意保护效力-公信原则的体现,指法律对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 在公示的物权人与真实的物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对于信赖公示的权利而与公示的物权人进行的交易行为,法律承认其产生其与真实的物权人进行交易的相同效果 非真正的不动产物权人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人处分其所占有的他人的动产时,善意第三人可以从其受让而取得该项物权,即推定动产占有人依法有做出此种行为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2.物权的变动原因,任何权利的变动都须有相应的法律事实 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民事行为和非民事法律行为: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行为 (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行为包括: 单方民事行为:指物权人依其消灭物权的意思抛弃物权的行为 双方民事行为:当事人基于使物权变动的合意转移物权或者设立物权,(二)引起物权变动的非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包括: 事实行为:建造的事实行为 司法行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 行政行为:公用征收而消灭所有权 其他法律事实:继承而取得物权,基于合法事实行为发生取得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非法的事实行为不能取得物权,但不法行为可导致物权消灭,如非法毁损他人之物使该物权灭失,该物上的物权就消灭 建造房屋的建造行为,房屋建成即为建造行为成就,基于司法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起物权变动 依征收等行政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自征收决定等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基于司法行为或者行政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民事行为 买卖 互易 赠与 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地役权、质权 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时效取得 征收或者没收取得 法律规定取得(如留置权) 合法生产、建造取得 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法律文书取得,物权消灭的原因,民事行为: 抛弃 合约:当事人以合意消灭物权 撤销权的行使 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标的物灭失 他物权存续期间届满 混同 因法定原因撤销物权 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 担保物权所担保之主债权消灭 标的物被征收或没收 动产因添附而消灭,非因民事行为而是因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登记或者交付并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也就是说,基于非民事行为的原因发生物权变动的,不经登记或者交付即可直接生效,物权变动的模式,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三种,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例,又称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意主义。以法日民法典为代表。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而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在此立法例下: 其一,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 其二,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仅须当事人的行为即可完成,登记或交付为其对抗要件,例1,村民甲承包了本村的一块耕地用来种植蔬菜,并且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其要种植的时候,发现这块土地被本村的村民乙种植了棉花。后来,到村委会了解才知村民乙也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过该合同的签订与生效均在甲的合同之后。再者,二人均未进行登记。 请问:此时,甲乙二人谁享有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还是都不享有?,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 在此立法例下: 其一,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分开。 其二,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除物权合意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程序。 其三,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例2,2007年11月22日,徐先生通过“七彩尾房超市”,将自己位于丰台区草桥欣园的一套住房出售给买家张先生。 三方为此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45万元,并由买方张先生承担居间服务费36000元。合同同时规定: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居间服务费。 12月5日,徐先生和张先生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却意外发现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了。经到法院了解,原来,半年前徐先生曾与吴先生就此房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事后吴先生要求变更购买人,遭到徐先生的拒绝,最终没有达成交易,吴先生认为徐先生违约在先,便告上法院,并申请法院将徐先生的这套房产查封。,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的意思表示(债权合意)外,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即可生效。 在这种立法例下(了解): 其一,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 其二,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 其三,不发生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问题。,我国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原则上,物权变动生效,需要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表示,加上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与否,并不影响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 例外,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其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但非经登记处分不生物权效力。 我国物权法限于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的情形。 2、原因 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和法院判决。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除上述原因外,还有先占、取得时效、添附等。,夫妻二人结婚多年,有住房一套,归二人共同所有,但登记在丈夫的名下。另外,还有电脑、电视机等财产若干。 后来,夫妻二人由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随后,妻子搬回娘家居住,至此二人长期分居,丈夫把门锁换掉。 多年后,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房子、电视机等财产归妻子所有,丈夫则获得现金补偿。 妻子何时获得房子、电视机的所有权? 妻子在变更登记之前,能否将房子卖给第三人?,3、物权法的几项规定,其一,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为相关文书生效之时。 其二,继承或遗赠。 物权变动,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其三,事实行为。如建房、拆房等。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行为理论,指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行为,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依此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 物权的公示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约定物权公示原则,1.动产交付 交付是标的物占有的移转。 2.交付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 交付对抗主义(法日)与交付要件主义(德国),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在一般情况下,交付既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例外:法律规定有登记制度的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形 对于设有登记制度的动产物权,交付虽也是动产物权变动 的生效要件,但不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受让人,实际上也就是占有的现实移转。 (2)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移转。 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其一,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转移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支付。 例如,甲占有乙的电视机,其后甲、乙约定将该电视机卖与甲,自当事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之日起,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即转移归甲。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其二,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但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 例如,甲、乙约定,将乙的电视机卖与甲,但乙需要再借看数日才交给甲,而所有权自合同订立(生效)时起移转给甲。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其三,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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