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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税收优惠和常见政策问题讲解(此课件仅供参考,实际执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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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税收优惠和常见政策问题讲解(此课件仅供参考,实际执行以

,税收优惠和常见政策问题讲解 (此课件仅供参考,实际执行以具体文件为准),一、税收优惠,1、管理模式: 机内减免税备案、审批; 机外减免税备案审核。(企业所得税) (参见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公告),2、常用减免税 (1)惠民优惠政策 (2)行业优惠,二、常见问题,营业税部分: 1、营业税征收范围规定: 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属人原则”: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所有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接受方所在地原则”:在境内接受劳务 (特例:境内单位 ,境外劳务不征税 见财税【2009】111号) 而旧细则,“劳务发生地原则”旧细则第七条:(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混合销售和兼营: (1)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新旧细则规定一致: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新细则增加特殊条款(分别核算):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参见:总局2011年23号公告);(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兼营: 变化:1、由应税劳务扩大到所有应税行为, 2、不管是否分别核算都分别征税。 新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旧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3、建筑业营业额(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 差额征税问题: 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旧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差额征税的变化: 1、适用主体由总承包人调整为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 2、适用范围仅限于分包工程,转包不得扣除; 3、扣除对象上限于其他单位,对支付给个人的不得扣除。,关于建筑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 建筑劳务公司只提供建筑劳务,按“建筑业”还是“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建筑劳务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分包,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项劳务公司政策执行,即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11年12月31日以前不再作调整。,建筑业甲供材料问题: 旧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新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营业额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和施工方提供的材料款及设备款。(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款) 1、只提供建筑业劳务: 装饰劳务则营业额按新条例第五条 除装饰劳务外的建筑劳务则按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2、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提供货物的: (1)货物如果是自产的则适用细则第七条 (2)货物如果是外购的装饰劳务则营业额按新条例第五条 除装饰劳务外的建筑劳务则按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财税2006114号),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以收取款项和取得凭证孰先的原则 1、收取款项: (1)预收款项: 新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的应税劳务预收款按财税200316号文执行。 (2)应税行为提供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见细则第二十四条,即取得款项的当天。 2、未收到款项即取得凭证: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5、营业税起征点调整: 20000元/月免征额适用范围: 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6、房地产几个营业税问题: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营业税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回迁安置房的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配建营业税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配建的学校、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房屋,在向有关部门移交时,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3)关于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商品房转为自用,如用作销售处、办公用房、出租房等,属于自建自用,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部分: 1、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国发201035号 ) 2、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三税征收问题 根据财税【2005】25号文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内资生产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按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乘以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及其他附加。 3、关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及其他附加政策问题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得城建税及其他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企业所得税部分: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1、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2、房地产业收入成本结转问题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产品,取得预售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已完工,成本已核算,单位成本已确定,再销售已完工产品取得的预售款项,不能再按20%预计利润率预缴所得税,(20%预计利润率只适用未完工产品取得预售款),上述款项要按总房款和预收款比例及时分摊成本,及时确认销售收入。,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开发产品完工已结转销售成本与竣工决算成本差异的税务处理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完工至未竣工决算前结转的销售成本与决算成本存在差异。为了方便征管,对竣工结算前已结转销售成本不再调整;竣工决算后,按照决算成本计算产生的已售面积销售成本差异在竣工决算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关于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与员工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合理工资薪金”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掌握。企业发生工资薪金支出但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关于租赁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有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资产计税基础;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或无租使用他人房屋生产经营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已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装修费用可按照本规定执行。,7、关于征收方式改变后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不再允许弥补。由核定征收改回为查账征收,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允许继续弥补,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允许弥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需出具中介机构(公告年检合格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亏损额的鉴证报告。,8、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1)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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