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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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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新)课件

1,第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2,一、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一、劳动争议概述,(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 权利争议,又称既定权利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基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所产生的争议。 利益争议:当事人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合同的签订、变更中有关新的合同条款时所产生的争议),一、劳动争议概述,(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按照劳动争议的主体划分: 个人争议: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集体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 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一、劳动争议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劳动争议概述,(三)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都属于调解,其他处理程序也都必须坚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进行裁决或判决 及时处理原则强调各道处理程序的时间限制,受理、调解、仲裁、判决、结案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一、劳动争议概述,(三)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依法处理原则:即合法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所有活动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依法,包括,(1)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2)以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的约定为依据;(3)以合法的企业规章为依据 (1)(2)(3) 公正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劳动争议概述,(四)劳动争议的范围,8,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首先的区别是他们的主体是不同的。主体资格? 第二个区别,劳务关系劳动主体的待遇不一样。 第三个区别,适用法律不一样。 第四个区别,它们的关系不同。经济关系?人身关系? 第五个区别,合同的法定形式不一样,10,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另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之间的争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3,案例6.1 特别提醒:本案例所描述的内容自2008年5月1日起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当事人】 申诉人:邹汉玄,男,1944年12月2日出生,常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内退人员。 被诉人:常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案由】 申诉人邹汉玄于2004年4月5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被诉人关于停发申诉人工资和退休金的决定,并责令被诉人补发已扣工资及退休金,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14,【审理查明】 邹汉玄,男,汉族,1944年出生,常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干部,副研究员。2000年3月11日办理内退手续。2001年2月,农科所以邹汉玄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自行在外从事与本单位利益相冲突的业务活动为由,停发了申诉人的内退工资。另查明,农科所系经常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差额拔款事业单位。 【答辩意见】 本案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被诉人是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诉人是国家干部,而非职工,故该案不能适用劳动法。,15,【仲裁意见】 申诉人邹汉玄系国家干部,常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亦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组织,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 【仲裁结果】 依据劳动法第2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诉人邹汉玄的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20元,处理费980元,由申诉人邹汉玄负担。,1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1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年1月1日)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18,案例6.2 小李,上海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前不久因午饭时喝酒被领导发现,公司随即对小李作出警告处分并罚款100元。对此,小李感到难以理解,虽然自己喝酒属实,但毕竟是在个人休息期间,与工作没有任何联系。为了避免自己日后的工作受此影响,小李多次请求公司取消处分。但公司却坚持认为,小李喝酒的行为己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且客观上也在员工间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19,案例6.3 王某,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08年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王某经济补偿金。但当王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公司却不予理睬。王某被迫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以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对王某的申诉不予受理。王某不服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寻求行政救济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20,案例6.4 2003年9月,李某中专毕业后被某某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与某某公司的其他员工一样,同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被要求员工承诺: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离开某某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任职;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用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不得泄露公司的陶瓷制作技术。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4万元。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与某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邻县某厂高薪吸引下,李某来到该厂,并将其在某某公司学到的技术运用在工艺制作过程中。某某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议案说法: 我是某加工厂的一名工人,2009年8月,我与厂长因工作中的某些纠纷发生了争吵,其间,我动手打了厂长,第二天,来了几个素不相识的人在厂内将我打了一顿。事后,我与厂长的伤情均作了法医鉴定,结果是,我与厂长均构成轻微伤。为此,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裁决厂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我因被打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问:我与厂长的这一纠纷是劳动争议吗?,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规定: 4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5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23,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特别提醒: 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非必须程序,仲裁和诉讼为必须程序,即,先仲裁,后诉讼,不仲裁,不诉讼。,协 商,调 解,仲 裁,诉 讼,24,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强化了协商和调解的作用。这是第4、13、10、16条的规定。,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25,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6,解决争议的方式强化了协商和调解的作用。这是第4、13、10、16条的规定。,27,(一)协商,(一)协商程序,协商的前提:双方自愿; 协商的结果: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的特点:非劳动争议处理必经程序。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法律约束力。,28,29,(二)调解,30,1.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31,2.工作程序 (1)申请调解(双方/口头或书面形式) (2)争议受理 (3)拟订调解方案和调解建议 (4)实施调解(收到申请15日) 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调解仲裁法,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32,(三)仲裁,33,1.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企业代表组成;总数应为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方代表组成;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4,附录一(了解),附录二(了解)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律师执业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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