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2019年春季《合同法》期末考核
期末作业考核合同法 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30分)1.有偿合同答: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2. 要约的撤回答: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3. 表见代理答: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4. 合同履行抗辩权答:合同履行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一种对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5. 合同的保全答: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6. 买卖合同答: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撤销权的构成条件。答:(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2. 国家对已成立的合同的不同态度,可将合同的效力分为哪几类?答: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3.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答: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4. 合同转让的特征。 答:(1)转让前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后的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合同转让,只是改变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并不改变原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或义务仍是原合同约定的,因此,转让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内容应与原合同内容一致。(2)合同转让后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合同转让,只是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履行人主体,其直接结果是原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转让后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自转让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关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3)合同转让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合同转让会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合同转让是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是合同转让必然涉及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原合同债务人。合同转让后,因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出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5. 运输合同的分类。答: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特征有:(1)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其特征有: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2) 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特征:旅客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对象;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3)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4)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 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答:(1)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 论违约责任。答: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 对违约责任归责的理解。中国合同法在价值取舍上究竟是公平?效率?两者都重要?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在价值取向上应该是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体现在归责原则取舍上即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各自调整其对象。从主张严格责任的理由看,其隐含着追求效率的法律价值。我认为,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兼采过错责任原则为辅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法律价值目标的,这在当前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合理配置合同法中归责原则的理想模式。 第一、符合归责目的多元性,更好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律价值目标。合同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会给违约方以较多的免责机会。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贸易的高度发展,故意违约和欺诈性违约的比例呈上升的趋势,对于这种机会主义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合同法强有力的约束,机会主义就会在合同过程中泛滥成灾,这不仅对受害方来讲是不公平的,而且影响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采用严格责任对非违约方的侧重救济无疑使得违约方的责任范围得以扩大,特别是在意外事故情况下违约方仍然不能被免除责任,这对违约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那么严格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也将遭到质疑。因此,双重归责原则相互补充,协力合作,能够有效地实现违约责任的多元性目的,保证经济流转公平有效。第二、符合国际归责原则演变趋势,有利于中国合同法规则与国际规则接轨。如今大陆法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向严格责任原则演变和英美法系由严格责任原则向过错责任原则演变,恰好说明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由于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及违约所致后果的复杂性,单一的归责原则使法官难以在归责过程中,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适用法律,从而不利于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行平等的保护,因而必须采取双重归责原则以弥补单一原则的不足。这样,归责原则的多元化趋势必然产生。第三、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归责原则有利于法官和仲裁人员既有效又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单一的归责原则,无论是过错责任,或是严格责任,都不利于法官仲裁人员依照公平合理、效益最大化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违约责任,进而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合同法采用双重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就便于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避免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违约方总是企图寻求无过错的理由以逃脱责任的现象,增强当事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有效减少不必要合同纠纷的产生。(2)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