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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基础》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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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基础》ppt课件

1,经济法律基础,李博 13360008612 46994324qq.com,2,第一章 基础理论知识 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 一、 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 国家 阶级 二、法律的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是肯定明确普遍的行为规范。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3,三、法律渊源和结构 (一)法律渊源 即法律存在或表现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4,。 (二)法的结构 法律规范 假定、处理、制裁 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 四 法的解释 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 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法的适用 和 遵守 法律责任,5,第二节 经济法基础理论,一 产生和发展 市场经济 资本主义经济法 社会主义经济法 二 本质,经济法,6,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7,五、经济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8,(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与客体 1、主体 (1)概念 法律关系中依法独立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注意: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是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 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9,(2)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公民(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10,2、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法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 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保护的权利。 (2)义务 为满足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11,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 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 (2)行为 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行为 (3)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12,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一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13,2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14,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法人 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15,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6,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例如 婚姻行为 合同行为 收养行为 票据行为,17,(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注意:共同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与多务法律行为 赠与关系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还是多方的法律行为,是单务的法律行为还是多务的法律行为? 2、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18,6民事法律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 主要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默示形式。,19,7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0,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说是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2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消该民事行为,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23,10代理的含义、特征及分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4)代理是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有些与人的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比如办理结婚登记、演员履行表演合同等。,24,11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责任承担,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行为不等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在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回权。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25,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与本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关系,即无合法的授权; (2)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曾经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权关系已经终止。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1)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26,12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 (l)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27,14诉讼时效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28,16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9,17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一是原始取得 二是传来取得 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人抛弃其所有权;(3)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的消灭;(5)所有权客体的灭失。,30,18债的含义与债的发生和消灭,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其他根据,31,第三章 企业法 1企业的含义与特征 企业是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其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和组织性; (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 (3)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性。,32,2国有企业的概念和性质 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国有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其财产为全民所有,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单位。 其性质: (1)国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国有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国有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33,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职责: 1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3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4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6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34,7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与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其特征: (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35,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36,8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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