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部门和特种作业人员。2.2 我公司特种作业主要包括:危化品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压力容器操作;2.3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3.培训3.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3.2 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科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全科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培训。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单位负责。4.考核和发证4.1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市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5.复审5.1 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5.2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部门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全科提出申请,由安全科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6.管理和监督6.1 各用人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6.2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6.3 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6.4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6.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 6.6 安全科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