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规章制度
总刊第43期 2017年12月26日发刊 编辑:综合部 副主编:石旻磊 彭绍辉 主编:吴忠,“中小企业上市之路”论坛在龙泉驿区举行,新闻短讯,2017年11月10日,龙泉经开区管委会就引进合肥工业大学“新能源汽车研究院”项目召开了专题讨论会议。 参加会议的领导及专家有,经开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华一行四人;国家“”特聘专家、合肥工业大学汽车工程技术研究院院长张农教授、院长助理朱波博士;国家新能源技术工程中心副主任刘锦超博士;行业专家杨林先生;帝华汽车董事长吴忠先生、董秘石旻磊先生。 宾主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会后,帝华科技与帝博纳将按照会议精神,落实项目合作与落地工作。,2017年经营方针 拓市场,促转型,增收增活力 锁目标,强智造,提质提实力,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全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全面客观反映我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情况,增强有关部门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统计工作协同性,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龙泉驿区政府开展了关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调查方案”会议,我司积极与会,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该活动。,11月30日,由成都市金融工作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小企业上市之路”主题论坛在我龙泉驿区举行。论坛邀请了资本运作、金融等领域的专家和上市(挂牌)的企业分别就企业上市要素和上市挂牌经验作交流。受区委副书记、区长、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杜海波委托,区政府副区长李阳出席论坛并致辞。 此次主题论坛上,我区四板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主板上市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其中,我公司获奖励资金50万元。,2017年11月11日,张农教授、朱波博士受龙泉汽车协会邀请,洽谈关于“成都汽车产业生态圈建设发展高峰论坛暨天府汽车联盟2017年会”事宜.。公司董事长吴忠与行业专家杨林陪同。,2版,2017年12月刊 总第 43期,学·习·园·地,安全生产“三字经” 抓安全,惠民生,促和谐,保稳定; 党政同,责任重,一把手,亲自抓; 部门行,监管责,勤检查,底子清; 重整改,见实效,企业有,主体责; 当老板,要明白,早投入,立规章; 设施齐,警示到,全培训,多嘱神; 工人哥,很辛苦,上班前,细检查; 不麻痹,要小心,人平安,阖家好; 全社会,都重视,大安全,氛围浓; 安全到,发展好,中国梦,实现早。,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工作岗位、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奖惩、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全范围、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告知制度;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八)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十一)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除前款规定之外,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或者使用危险设备、特种设备、检测和监测仪器设备、危险物品、重点危险工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风险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免除或减轻其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工作: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更换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有关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测、监测、公告等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建设支出; (七)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险政策、工作奖励和岗位津贴制度等支出; (八)购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服务支出; (九)从业人员职业病体检、诊断、鉴定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支出;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预备金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使用劳务人员等第三方派遣的,应纳入与本单位作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八)安全生产其它有关内容。,